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其消费、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许提供的效劳需求获得商标通用权的,应 当依法向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请求。商标通用权的获得以及其他与行政确权有关的事宜均应提出请求,商标注册请求包 括:商品和效劳商标注册请求、商标国际注册请求、证实商标注册请求、个人商标注册请求,还包括变卦/续展/转让注册请求、异议请求、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备案请求、官方标志备案请求、登记请求、三年陆续中止运用撤销请求、质押注销请求、商标评审请求,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操持。

本国请求人操持各类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操持(中关村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请求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操持,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二是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重要区别是出现联络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 有差异。在联络方式方面,间接到商标局操持的,商标局向请求人间接发放或许函寄各类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的,商标局向代理机构发放或许函寄各类文 件。在提交的书件方面,间接到商标局操持的,请求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的,请求人除应提交的其 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商标注册事宜的受权委托书。

本国请求人间接操持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操持(中关村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请求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操持,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本国人或本国企业在中国操持商标注册事宜必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常常居所或许营业所的本国人或本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商标注册事宜的,应预备的书件和操持程序能够向商标代理机构征询。商标代理机构可经过“商标代理”栏目理解操持商标注册事宜的相干请求。

运用本栏目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效劳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请求操持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请求,应辨别提交一份请求书件,并辨别交纳费用。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而且在“详细请求”及“留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殊声明应提交份数的,则应以为是1式1份。

三、特殊声明:

(一)本栏目全部内容不是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而,全部内容都是指点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栏目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假如过后出现变化,或许在操持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请求不相同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请求为准。    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其消费、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许提供的效劳需求获得商标通用权的,该当依法向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请求。广义的商标注册请求仅指商品和效劳商标注册请求、商标国际注册请求、证实商标注册请求、个人商标注册请求、特别标志注销请求。 狭义的商标注册请求除包括广义的商标注册请求的内容外,还包括变卦、续展、转让注册请求,异议请求,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备案请求,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 理。

本国的请求人操持各类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间接到商标局操持;二是委托国度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重要区别是出现联络的方 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异。在出现联络的方式方面,间接到商标局操持的,在操持进程中请求人与商标局间接出现联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的,在操持进程 中请求人经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出现联络,而不间接与商标局出现联络。在提交的书件方面,间接到商标局操持的,请求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 人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的,请求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商标注册事宜的受权委托书。本国的请求人间接办 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操持。

本国人或本国企业在中国操持商标注册事宜必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常常居所或许营业所的本国人或本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商标注册事宜的,应预备的书件和操持程序能够向商标代理机构征询。

运用本栏目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效劳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请求操持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请求,应辨别提交一套请求书件, 并辨别交纳费用。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假如在“详细请求”及“留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殊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以为是1式1份。

三、特殊声明:

(一)本栏目全部内容不是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而,全部内容都是指点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栏目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假如过后出现变化,或许在操持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请求不相同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请求为准。

来源: 创美知识产权苏州知识产权公司

苏州商标网苏州知识产权局

转载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否则请不要转载!

This entry was posted in 知识产权案件. Bookmark the permalink.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