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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目录归档:知产资讯
董明珠:小米空调专利侵权赔了格力50万!
近日,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一档名为《珍知酌见》的栏目中透露,小米空调因专利侵权向格力支付了50万元的赔偿。这一消息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董明珠在节目中毫不掩饰地表示:“我可以说格力是世界最好的空调,我们有十几万项的专利。” 据董明珠介绍,格力电器在空调领域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专利储备,这使得格力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竞争力。她强调,格力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技术专利,这些专利不仅保护了格力的知识产权,也确保了格力产品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此次小米空调因专利侵权被罚50万元,再次凸显了格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严格态度。董明珠表示,格力将继续加强专利管理和维权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格力电器曾宣布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律文书,要求小米旗下的米家品牌在涉及侵权的情况下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要求赔偿金额达到185万元。然而,小米方面对此回应称,并未收到任何与环境电器相关的诉讼。这一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格力与小米在空调市场的竞争态势。 在市场上,小米空调虽然在中国线上市场逐渐站稳了行业第三的位置,仅次于美的和格力,但在整体市场份额中仍面临挑战。根据奥维云网的数据,小米空调在中国线上市场的表现不俗,但在线下市场则相对较弱,甚至未进入中国线下空调市场份额前十。 尽管如此,小米方面对未来仍充满信心。据预测,2024年小米空调出货量预计将超过700万台,零售份额约11.5%。到2026年左右,小米空调出货量有望超过小米电视,成为小米IoT业务营收最高的品类。 面对激烈的竞争,董明珠说,格力继推出空调十年免费包修的服务之后,正在考虑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也将在冰箱、洗衣机领域推出免费包修的服务。而且,格力把鲜花保鲜冰箱的技术也应用于普及型的冰箱中。 此次董明珠在节目中曝光小米空调专利侵权事件,不仅再次凸显了格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也展示了格力作为行业领军企业的自信和担当。(来源:科技Nice)
非正常批量维权、恶意抢注商标……这些知识产权“碰瓷者”栽了
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等行为,净化创新生态,大力倡导诚信诉讼和依法理性维权,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假冒著作权人起诉、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诉讼、恶意抢注商标并投诉权利人、非正常批量维权、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等情形,案件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等行为,积极有效规制非正常维权,倡导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和价值导向。 假冒著作权人起诉被处罚案 田某某认为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南某展览中心)2019年未经授权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某展览中心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南某展览中心抗辩认为,田某某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体不适格,属于“碰瓷式”恶意维权。 南某展览中心提交的某摄影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该作品于2017年夏天拍摄,且拍摄到的人物有“木白”本人和同行的何某,“木白”还上传了摄影作品的压缩图文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法院向田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解释,但田某某未予答复。 因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田某某撤诉处理。同时,经审查证据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某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权利人不进行实质审查。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这一特点,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本案中,田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其企图以“著作权人”身份,借助诉讼方式迫使“侵权人”与其达成“和解”,投机攫取非法利益。对此情形,法院并未简单按撤诉处理了结案件,而是通过全面、严格审查著作权权属证据,依法认定前述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遂对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该司法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弘扬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反赔案 佛山市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与无锡灵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金某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灵某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金某某公司明知其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起诉灵某公司专利侵权并索赔2300万元,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金某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灵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 法院认为,灵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金某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极有可能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情况,却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灵某公司在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灵某公司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而是意在拖延对方上市进程,损害对方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某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金某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本案被告灵某公司作为知名科创企业,在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导致上市进程被阻。原告金某某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不稳定,却以维权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其他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本案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体现司法对此类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此外,该案一审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公正高效维护企业创新权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恶意抢注商标“围猎”权利人败诉案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呼吸防护用品的企业,较早并持续使用“MASkin”品牌,拥有“maskin”、“BENEHAL/必利好”等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徐某的控制下,抢注了“MASkin”“苏世康”“州世康”“BENEHAL”和“必利好”等16枚商标并注册了部分微信公众号。源某公司依据抢注的“MASkin”商标,针对世某公司发起3起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世某公司为应对上述“维权”行为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源某公司、行某公司还借助互联网发布片面的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世某公司的商誉。世某公司认为源某公司等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某公司等明知世某公司长期使用“MASkin”标识,仍恶意抢注为商标,并以此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等“维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以损害世某公司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竞争规则,破坏竞争秩序,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行为。源某公司注册“MASkin”和“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具有给世某公司经营设置障碍的恶意。源某公司、行某公司抢注和使用与世某公司知名商标及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世某公司进行威逼利诱,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源某公司在维权纠纷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世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源某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世某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是全方位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针对权利人提起恶意诉讼、发起恶意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让恶意获得权利、恶意维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了侵权人通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对真正权利人全方位围堵的行为。同时,判决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判决行为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规制,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正当维权、良性竞争。 恶意申请专利起诉竞争对手反赔案 荷兰某公司自1995年开始将“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技术方案用于成型机的制造、生产。该技术方案在多篇橡塑行业手册、质量检测手册中均有记载,早已在中国轮胎成型机领域被公开。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对此明知,却申请“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李某某。某智能公司针对荷兰某公司及其客户固某(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提起行政投诉及侵害专利权诉讼。后某智能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荷兰某公司遂以其前述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在案大量文献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各功能模块对应的技术特征早已被公开,发明人李某某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曾在负责设计轮胎成型机的公司长期就职,制定过具备涉案专利主要功能的企业标准,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轮胎成型机产品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对其申请涉案专利的技术属于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应系明知。某智能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轮胎设备专业制造企业,与荷兰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明知其专利侵权诉讼、行政投诉请求缺乏实质正当的权利基础,仍提起诉讼及投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制度,在明知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合法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针对专利权人的恶意维权,受侵害方提起反赔诉讼。法院认定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判决全额支持受侵害方为应对专利权人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及行政投诉支出的合理开支。本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构成恶意维权明确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引导权利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行使权利,以及规制权利滥用的价值导向。 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维权被驳回案 黄某某系“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该款产品链接,取证人员下单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他平台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并发送给取证人员,收货地址与取证人员预留地址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设计。 法院认为,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黄某某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数次采用与本案相同方式取证,进一步印证了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关于黄某某采用诱导方式对被诉侵权人进行取证的主张。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仅基于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鉴于黄某某提供的唯一证据不应采纳,故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存在“陷阱取证”现象,其中不乏被诉侵权人原本并未从事侵权行为,仅基于权利人的诱导,促使其产生侵权的意愿,最终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被固定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法院判决明确权利人以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的证据。权利人以其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提起诉讼,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人以牟利为目的,引诱本无侵权意图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传递了司法鼓励正当合法维权、否定“设陷阱、下圈套”等严重不诚信“钓鱼”维权方式的立场,引导权利人遵循诚信原则,以正当、合法程序取证、维权。 低价购买将到期专利非正常维权案 刘某某、孔某先后通过低价购买多个即将到期的路灯灯具外观设计专利,在全国各地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控侵权人抗辩刘某某、孔某构成恶意诉讼。 法院在审理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孔某购买专利并非用于专利实施或生产经营,而仅是通过提起批量维权诉讼获取赔偿数额,由此给路灯照明行业带来极大困扰,双方矛盾尖锐。为此,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实质性化解争议。大量案件被调解解决,涉刘某某案件,一审调撤率97.9%,二审调撤率31.25%,涉孔某案件,一审调撤率84.3%、二审调撤率42.3%。同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相关专利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专利本身的创新程度、侵权产品成本的市场波动情况、市场价格及数量、外观设计的美感程度及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权利人维权成本、疫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涉案当事人通过低价购买即将到期专利,虽享有专利权及起诉他人维权获得救济的权利,并有利于制止侵权,但其购买专利仅用于诉讼不用于生产经营和实施专利,不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不宜提倡与鼓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调解化解争议,妥当确定赔偿数额,从而大幅压降此类案件发生,积极引导将专利等知识产权投入实体经济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交汇点讯)
苏州唯一!“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创省优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度省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地理标志)项目验收拟评价等次,吴中区申报的“洞庭山碧螺春”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地理标志)项目以“优秀”等次通过省级验收。该项目全省共8个地理标志入选,“洞庭山碧螺春”是全市唯一入选的项目,也是全省两个“优秀”等次之一。 品质监管聚力服务 守护“碧”的底色 吴中山水资源丰富,历史积淀深厚,孕育了作为“全国十大名茶”的洞庭山碧螺春茶,打造了吴中“中国名茶之乡”“中国十大最美茶乡”“三茶统筹”先行县域的闪亮名片。“洞庭山碧螺春”先后入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国家第二批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第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价值排行榜中,洞庭山碧螺春位列第六,品牌价值56.82亿元。洞庭山碧螺春还位列2024年度中国名茶品牌传播力指数第5,首次超越西湖龙井。 在此过程中,吴中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聚势赋能,推动洞庭山碧螺春品牌竞争力、影响力不断提升。 强化治理,监管更“严”。为了守护好洞庭山碧螺春这张金字招牌,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项保护行动,2024年以来共处理投诉举报79件,立案4件。同时,监管人员每年约对30批次洞庭山碧螺春开展抽检,确保茶叶产品质量过硬。在严格用标管理方面,2024年,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65万枚,同比增长18.2%。 精准监测,保护更“全”。近年来,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洞庭山”商标进行了全类注册,并通过精准对接,将注册工作延伸至日本、泰国等国家;委托专业机构对50家企业的58件注册商标提供监测保护。 聚力协作,服务更“优”。吴中法院、检察院、市监局等部门与乡镇板块、协会通力协作,成立“法润碧螺”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组建“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联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编制发送普法宣传册,为茶果产业从业者解答法律困惑。 标准引领打造示范 传承“螺”的匠心 2023年至2025年,是吴中区全面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振兴三年行动。在此过程中,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了全市首个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成立全市首家“地理标志+亚夫科技服务”工作站,联合院所共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研究院。 同时,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启动碧螺春茶标准生产建设,制定洞庭碧螺春茶国家标准2项、省级生产标准3项和苏州市地方标准1项;制定《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发布《洞庭山红茶团体标准》;大力推进茶叶标准种植园建设,不断推动提档升级,目前已有国家级、省级碧螺春茶标准示范园5个。 在此基础上,吴中区创建了“智慧茶园”体系,建成了1个智慧化茶园示范基地,打造了2个市级智慧茶叶示范生产场景。 拓展品牌矩阵 展现“春”的韵味 多维创新,吴中区建设了中国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园,举办茶文化节及各类斗茶擂台赛,在品牌博览会设置“洞庭山碧螺春”展馆,入驻吴中优质农产品电商直播基地,首发“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形象宣传片,举办“AI地理元宇宙巡展”,实现“地理标志+科技创新”的跨界碰撞,不断推陈出新传播推广品牌文化。 品牌强农,目前吴中区有1家茶企、2个工作站进入国家首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由吴中区碧螺春茶果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全市首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质押贷款落地。同时,吴中区引进了苏州三万昌茶业集团落户东山镇,致力于打造碧螺春茶企“上市第一家”。 “一直以来,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发挥自然环境优势和产业优势,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目前,吴中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总数位居全市前列,助力特色经济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行业规范化、产业规模化、品牌统一化,擦亮地理标志金字招牌,促进特色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加速培育乡村振兴新质生产力,助力地理标志点“绿”成金。(来源:名城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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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某商标,被罚75000元!
2023年8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收到某商标事务所涉嫌违法代理申请注册商标案,并针对其代理某公司申请的“五指山”“鹿回头”商标注册以及续展、复审等代理行为进行核查。经查,自2001年7月至2023年8月间,该代理机构共为该公司代理含“五指山”字样商标注册申请共27件,涉及17个类别。 该代理机构明知“五指山”是海南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鹿回头”是海南省市场主体正在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仍接受企业的委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最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对该商标代理机构作出罚款 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注册确实需要谨慎处理,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通过审查。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各项规定,审查商标的可注册性,帮助客户避免风险。在处理商标注册事务时,代理机构应当尽力确保客户的权益,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食品配方一样构成侵权吗?
味道鲜美的食物总是受到人们的喜爱,也是饮食行业获得收益的重要原因,配方成为饮食行业重点开发、重点保护的核心技术,也是饮食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但新颖的东西总是很少见,配方雷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食品配方一样是否构成侵权呢? 一、配方一样构成侵权吗? 这取决于它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配方。如果它是独立开发的,它就不算侵权。毕竟,很难控制味道。依照刑法中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通过偷窃、诱惑、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使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因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例如管理方法、生产销售战略、客户清单、来源信息等经营信息的生产处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 1、不为大众所知(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识别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大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者主张的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没有公共信息和公共技术。 2.能给权利者带来经济利益(价值) 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属性,也是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机密的客观有用性,也就是说运用商业机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机密价值的必然要求。 4.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密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后,一般人很难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并非是保密行为的结果。 配方一样不能判断是否侵权。除非处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否则盗窃、利诱、恐吓等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否则须接受有关徒刑、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