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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归档:钻空子
9问充电器“120W”商标,为什么这类商标未注册,却能使用?
面对这类”心机商标“乱象,很多人会问:法律不管吗?以下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的回复: 关注1:“120W”这类商标被驳回或初审未通过,但企业产品包装上依然印着“120W”或类似字样。商标注册失败,为什么不影响实际使用? 律师:除了极个别商品外,我国从未要求商标必须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注册失败,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经营者可继续将其作为商品描述使用,该使用行为并不违法。 关注2:公众常把“注册”当成“使用的许可证”。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比如我在包装上印“0蔗糖”,法律上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商品描述?这两者边界在哪里? 律师:我国并未实行商标强制注册使用制度,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使用的“许可证”,而是官方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在产品包装上印制“0蔗糖”,本质上属于对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观描述;若经营者刻意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明确标注其为商标,则构成商标性使用。两者的核心边界是: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标识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关注3:有人说这是“钻空子”——注册不下来,但先用着,等用出知名度再回头申请。对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许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逻辑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不会乱套? 律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经营者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该标识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则可通过商标注册审查,这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合法途径,并非“钻空子”。但需明确:若该标识在使用中并非客观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电器标注“120W”),则即便使用再久,也无法获得合法性。法律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核标准严格,不会因这种合法使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真正会扰乱秩序的,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使用行为。 关注4:像“120W”、“0蔗糖”、“土鸡蛋”这类标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显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恰恰是这类标志,企业在包装上用得最多。这是不是说明,法律对“商标注册”和“商业表达”的容忍度完全不同? 律师: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两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120W”、“0蔗糖”、“土鸡蛋”等标识,本质是对商品属性、特征的直接描述,无法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不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商业表达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内容真实、不误导消费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与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并不冲突。 关注5:如果谁都能在包装上写“无糖”、“纯棉”、“120W”,那注册商标的企业还有什么优势?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与“防止恶意模仿”? 律师:首先需明确,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标识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但注册商标的核心优势在于“专用权保护”——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该标识,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的平衡逻辑是:允许所有经营者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标注“120W”“无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禁止他人恶意模仿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视觉效果,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两面针”是牙膏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可在牙膏包装上标注“含有两面针成分”(正当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与“两面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图案,否则构成侵权。 关注6:虽然能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会面临哪些具体风险? 律师:未注册商标(尤其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的标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两大核心风险:一是被控侵权风险,若他人将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成功注册,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可能被诉商标侵权;二是维权乏力风险,因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标识走红,易被他人恶意模仿,且难以通过商标法维权。此外,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虚假、误导性(如非120W功率标注“120W”),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查处。 关注7:如果A企业把“120W”印在充电器上,B企业也能照抄吗?未注册商标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电器上使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常标注。如果A企业把“120W”标志用在非120W的充电器上,就是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B企业这样使用也是违法行为。唯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就是A企业把120W设计成特定标志,用在120W的充电器上,并有了一定影响力,B企业也用近似的标志用在充电器上,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注册商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且B企业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模仿该标识的特定设计、使用场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与A企业存在关联)。 关注8:下次看到包装上写着“0蔗糖”、“古法”、“120W”这类字样,公众该怎么判断: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还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有没有简单的判断方法? 律师:公众可通过三个简单方法区分合法描述与擦边球行为: 一是看标注位置与方式:若该字样仅标注在配料表、规格参数栏(如“功率:120W”、“配料:无蔗糖”),字体、大小与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则属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该字样被放大、加粗,单独标注在包装显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无对应的参数、配料说明,则可能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 二是看是否有商标标识:若字样旁标注“®”(注册商标)、“TM”(未注册商标),或标注“XX商标”,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若未标注任何商标相关标识,仅作为商品信息呈现,则为商品描述。 三是绕过商标看本质。买食品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买充电器看功率参数说明——不是包装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实数据。配料表不会骗人,但商标会。 最后,遇到问题主动举报。如果发现被误导,可以向12315热线投诉。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的赔偿。个人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对乱象的有力回击。 关注9:为什么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的描述性词汇,恰恰是保护竞争,而非破坏秩序? 律师:其实公众经常对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所混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此类标志的驳回理由一般是两个:一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具有欺骗和误导性。比如120W商标,用在功率120W充电器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电器上就是欺骗或误导。如果仅仅是缺乏显著性、没有欺骗性的标志,用在商品上对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损害,应当允许企业使用。如果是带有欺骗性的描述性标志,不仅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驳回,在市场上也应该禁止使用。 我认为,本次罗永浩对“120W商标”的吐槽,虽对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所误解,但这种针对商标审查、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能够推动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知识,也能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与市场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