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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蒜鸟告了“蒜鸟”:损失超亿元

“蒜鸟蒜鸟,都不容易”。 过去一个月,设计出这款爆火玩偶的鄂人文创团队辗转北京、浙江、江苏、福建等多个城市,希望能维护其“蒜鸟”商标权的正当权利。 江汉路一家文创店内带有“鄂人文创“标记的正版“蒜鸟”。 5月11日,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汉有芒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扬州一家玩具公司和杭州一家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开信息显示,今年4至5月,武汉有芒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有5起商标权维权案件面临开庭审理。 “蒜鸟爸爸”、武汉有芒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芒果说,目前部分企业蹭热度、蹭流量,擅自使用相关IP元素,侵犯了“蒜鸟”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他表示,源自武汉方言谐音的“蒜鸟”诞生于2024年9月,一个月后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当年11月—12月,凭借接地气的方言和软萌可爱造型,这款文创玩偶开始走红。2025年3月,全国首家“蒜鸟”主题快闪店在武汉亮相,助力“蒜鸟”迅速成为现象级文创IP。 “蒜鸟”一有热度,李芒果就快速申请了著作权,但是商标注册却“慢了一拍”。李芒果表示,企业初创期确实经验不足,目前公司虽持有核心商标,但部分类别被抢注,这对企业发展和 IP长期运营有很大影响,“现在企业已组建团队,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事项”。 记者梳理发现,绝大部分“蒜鸟”商标于2025年3月后申请,此时“蒜鸟”正处于由网络热度向全线爆发阶段,这些有抢注之嫌。而武汉有芒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则在当年4月后才开始为“蒜鸟”申请商标。 2025年“蒜鸟”全品类文创产品销量突破百万件,武汉线下门店超40家。火爆的市场也催生了大量盗版仿品。李芒果表示,经业内人士测算,频繁的侵权行为,已给品牌造成超亿元的经济损失。 对于文创玩偶IP而言,著作权与商标权均为核心知识产权。通俗来说,著作权保护IP的外形样貌,擅自复刻同款外观行为属于侵权;商标权则保护IP名称,单位及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将“蒜鸟”字样用于商业经营。 热门文创IP走红后遭遇商标抢注、盗版侵权现象很常见,中小文创企业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他建议文创企业在IP上线前,完成国内45个类别全品类商标防御注册,同时在多国完成著作权与商标海关备案,从源头拦截侵权产品。 李芒果坦言,中小文创企业受经营成本与精力限制,很难在IP初创阶段就完成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他呼吁相关部门为中小文创企业提供更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比如,“DeepSeek”在爆火后遭遇密集抢注,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联动下,63件抢注商标被批量驳回并追责。 来源:长江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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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充电器“120W”商标,为什么这类商标未注册,却能使用?

面对这类”心机商标“乱象,很多人会问:法律不管吗?以下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的回复: 关注1:“120W”这类商标被驳回或初审未通过,但企业产品包装上依然印着“120W”或类似字样。商标注册失败,为什么不影响实际使用? 律师:除了极个别商品外,我国从未要求商标必须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注册失败,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经营者可继续将其作为商品描述使用,该使用行为并不违法。 关注2:公众常把“注册”当成“使用的许可证”。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比如我在包装上印“0蔗糖”,法律上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商品描述?这两者边界在哪里? 律师:我国并未实行商标强制注册使用制度,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使用的“许可证”,而是官方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在产品包装上印制“0蔗糖”,本质上属于对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观描述;若经营者刻意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明确标注其为商标,则构成商标性使用。两者的核心边界是: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标识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关注3:有人说这是“钻空子”——注册不下来,但先用着,等用出知名度再回头申请。对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许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逻辑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不会乱套? 律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经营者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该标识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则可通过商标注册审查,这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合法途径,并非“钻空子”。但需明确:若该标识在使用中并非客观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电器标注“120W”),则即便使用再久,也无法获得合法性。法律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核标准严格,不会因这种合法使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真正会扰乱秩序的,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使用行为。 关注4:像“120W”、“0蔗糖”、“土鸡蛋”这类标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显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恰恰是这类标志,企业在包装上用得最多。这是不是说明,法律对“商标注册”和“商业表达”的容忍度完全不同? 律师: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两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120W”、“0蔗糖”、“土鸡蛋”等标识,本质是对商品属性、特征的直接描述,无法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不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商业表达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内容真实、不误导消费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与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并不冲突。 关注5:如果谁都能在包装上写“无糖”、“纯棉”、“120W”,那注册商标的企业还有什么优势?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与“防止恶意模仿”? 律师:首先需明确,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标识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但注册商标的核心优势在于“专用权保护”——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该标识,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的平衡逻辑是:允许所有经营者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标注“120W”“无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禁止他人恶意模仿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视觉效果,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两面针”是牙膏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可在牙膏包装上标注“含有两面针成分”(正当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与“两面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图案,否则构成侵权。 关注6:虽然能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会面临哪些具体风险? 律师:未注册商标(尤其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的标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两大核心风险:一是被控侵权风险,若他人将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成功注册,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可能被诉商标侵权;二是维权乏力风险,因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标识走红,易被他人恶意模仿,且难以通过商标法维权。此外,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虚假、误导性(如非120W功率标注“120W”),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查处。 关注7:如果A企业把“120W”印在充电器上,B企业也能照抄吗?未注册商标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电器上使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常标注。如果A企业把“120W”标志用在非120W的充电器上,就是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B企业这样使用也是违法行为。唯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就是A企业把120W设计成特定标志,用在120W的充电器上,并有了一定影响力,B企业也用近似的标志用在充电器上,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注册商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且B企业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模仿该标识的特定设计、使用场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与A企业存在关联)。 关注8:下次看到包装上写着“0蔗糖”、“古法”、“120W”这类字样,公众该怎么判断: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还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有没有简单的判断方法? 律师:公众可通过三个简单方法区分合法描述与擦边球行为: 一是看标注位置与方式:若该字样仅标注在配料表、规格参数栏(如“功率:120W”、“配料:无蔗糖”),字体、大小与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则属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该字样被放大、加粗,单独标注在包装显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无对应的参数、配料说明,则可能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 二是看是否有商标标识:若字样旁标注“®”(注册商标)、“TM”(未注册商标),或标注“XX商标”,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若未标注任何商标相关标识,仅作为商品信息呈现,则为商品描述。 三是绕过商标看本质。买食品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买充电器看功率参数说明——不是包装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实数据。配料表不会骗人,但商标会。 最后,遇到问题主动举报。如果发现被误导,可以向12315热线投诉。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的赔偿。个人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对乱象的有力回击。 关注9:为什么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的描述性词汇,恰恰是保护竞争,而非破坏秩序? 律师:其实公众经常对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所混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此类标志的驳回理由一般是两个:一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具有欺骗和误导性。比如120W商标,用在功率120W充电器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电器上就是欺骗或误导。如果仅仅是缺乏显著性、没有欺骗性的标志,用在商品上对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损害,应当允许企业使用。如果是带有欺骗性的描述性标志,不仅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驳回,在市场上也应该禁止使用。 我认为,本次罗永浩对“120W商标”的吐槽,虽对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所误解,但这种针对商标审查、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能够推动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知识,也能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与市场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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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修订五大看点

一、适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订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 鉴于原《评审规则》中规定的评审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次《实施条例》修订时已经上升至《条例》中,其具体内容也根据新《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新《评审规则》不再对此分别重复规定,仅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评审规则》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对当事人提交文件、商评委送达文件、涉及办理共有商标评审事宜的代表人确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所进行的补充完善 1.明确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做法,规范评审案件审理。 一是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评审规则》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进行统一规范;二是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均为独任审理;三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 2.完善商标评审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 三是借鉴司法程序中文件送达的相关做法,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规定,以节省再次邮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 四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五是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3.增加主动纠错和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规范评审应诉工作。 一是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 二是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三、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删改 对于实践中影响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突出问题以及原《评审规则》中明显不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规定,《评审规则》一方面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删减。 1.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2.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为此,《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 3.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4.鉴于实践中需要商评委审查员回避的情况极少出现,目前商评委并不在案件审理前通知当事人合议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旧《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商评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新《评审规则》对此予以删除。 5.修订后的《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且旧《评审规则》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公开评审具体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略,仍需具体规定予以细化,修订时将前述条款予以删除。 6.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 四、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五、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理顺 《评审规则》还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原规则的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原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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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美告诉您-怎样确定商标名称

最好是文字商标 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形(标志)。但是,我们建议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是以文字为主。这是因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 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增强了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概率。 除了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 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一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当然,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确实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您应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单独注册。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遇到驳回,也不影响您注册的文字商标。 要取英文靓名 事实上,取一个以英文字母组成的名称是企业迈向国际化进行跨国经营所必需的。这是因为企业国际化发展,企业标志和标准字易于被世界各地尽量多的人们所认知接受和拼读发音。即任何地域、肤色、人种、文化的人们都能认知。 由于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是世界各地不同民族、文化、肤色的知识人群都认识的符号,故以英文字母为元素的企业标志与标准字必定放之四海皆准,世界通行。除英文字母,其他任何元素组成的标记带有浓厚的地域性、民族性而增加了传播难度,难以美名扬天下。 日本的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本田(Honda)、丰田(Toyota)、德国的西门子(Siemens)、瑞典的爱立信(Ericcson)都用了非母语的英文字母作为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我是否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 是的。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的商标在各方面上有所不同。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 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 合一注册,是厉行 节约,但分开注册产生巨大的 灵活性。各国知名品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 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 商标元素组成的标志一般是一个单词,这个单词在您使用前并不存在。 在商标审查中,这个问题被称为“ 显著性”、即 独特性。这是令很多中国的 人士迷惑的地方,他们都喜欢选大家知道的词,如“联想”、“中华”、“长城”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好的商标立意。 企业商标这一单词所包括的内涵和信息 量,应该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杂七杂八的信息干扰企业的信息传播。相反, 如果这一单词是既有的,是原本有意义的,那么公众接触这一单词时,脑海反映的这一单词的信息就费解,影响企业信息准确清晰地对外传达。 这类品牌名差异性也不易保护,还会导致歧义,有时往往一个词在美国是褒义的,有可能在伊斯兰国家是贬义的,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原则。比如国内的“帆船”地毯在出中遭到很大障碍,因为帆船英文“Junk”除了帆船的意思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上海的白象电池也有同样遭遇,因为“a white elephant”是”无用的东西“。可见,四海皆可行的国际品牌名最好是本身无任何意义的英文单词。 如 IBM、飘柔 、就是好的例子。 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 事 实上,日本产品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开始,在国际市场上所向披糜战无不胜,日本企业一流的经营理念和国际化的企业视觉识别亦是重要原因。日本的绝大多数 国际一流企业的品牌标志与标准字,均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设计,如 YAMAHA、HONDA、KENWOOD、PANASONIC、 SONY、 TOSHIBA 、CITIZEN、SEIKO、NISSAN、TOYOTA、CANON、RICOH、CASIO 等。南韩、美国、德国等 成功企业与品牌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如 IBM、AT&T、AST、MOTOROLA、SIEMENS、LAWPANEL、INTEL、 SAMSUG、DAIWOOD 等,台湾自创的国际名牌中的KENNEX(网球拍)、PROTON(彩电——在美国挑战并击败SONY)、ACER(宏基电脑)等均是按上述国际化原则企划的。而在 本土很有名的,但未进行国际化的绿力、新东阳等基本上还是局限在华语地区营运,向外拓展乏力。 可见,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一 般都得取个英文“洋名”。衡量是不是振兴民族工业,主要看在本国市场是否抵住洋品牌的入侵;是否能把本国品牌打到洋人家门口去;是否在全球范围内比洋品牌 的市场占有率更高。一句话,比洋品牌厉害,与取不取洋名无关。而真的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反倒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 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试想,长虹的“Changhong”标志与康佳的“Konka”标志,贴在同样的电视机上,哪个更有品位呢? 字号(商号)与品牌商标一致 目 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 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目前中国大陆的法规禁止本国企业使用非本国以外的语言,包括英语作 为字号 (TCL是个令人蹊跷的例外)。可以确信,这项规定早晚要改变的。商标和商号属于企业战略,企业是应从长计议的。 域名与品牌商标一致 如 果您希望在将来申请注册美国商标并且能够在注册商标上打上® 的标志,您一定要证明您要注册的商标已经在美国“正在使用”,即您正在用您的商标在美国推销 您的产品或服务。 怎样才能满足这个苛刻的条件呢?一个比较方便而且有效的方法,就是注册并运行一个以“您的商标文字(英文).COM”为地址的网站。这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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