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已经消失的4个品牌,曾经风靡全国,如今只剩下回忆!

自近代以来,苏州便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生产的各类产品畅销海内外。它们承载了一代又一代人的回忆与骄傲,记录了过往的美好旧时光。

无论是长城电扇、孔雀电视、凤凰缝纫机、香雪海冰箱这些家用大件,还是民生啤酒、双喜牛奶、光荣牌洗衣皂等生活物品,对于老一辈的长三角人来说,让人无比怀念。

1、孔雀电视机

孔雀电视机曾被誉为苏州家用电器的四大花旦之一,生产工厂就设在苏州拙政园北边,厂名叫苏州电视机厂,是全国最早定点生产电视机的专业厂家。

1971年年,苏州电视机厂试制成功全国第一台二英寸黑白投影电视机,填补了国内空白。进入80年代,电视机产业迎来黄金期,苏州电视机厂跳过普通彩电技术,直接引进日本索尼先进彩电技术。

苏州电视机厂推出的红外遥控、电脑选台的立式彩电迅速风靡全国,被同行所争相模仿。到80年代中后期,苏州电视机厂已形成了产60万台黑白电视机、30万台彩色电视机的生产能力,成业内的翘楚。

90年代,飞利浦与孔雀集团(原苏州电视机厂)合资创办了苏飞公司。到2002年,孔雀集团将其苏飞公司29%的股份以4.3亿元人民币转让给荷兰飞利浦,彻底失去了对苏飞的控股权。孔雀电视机这个品牌也就此消失了。

2、香雪海冰箱

夏日天气炎热又漫长,冰箱绝对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厨房电器。在上世纪80年代,有钱并不一定就能买到冰箱,还要有购买券。香雪海电冰箱厂生产的香雪海牌冰箱可谓是誉满全国,走俏一时。

“香雪海”这个名字取自吴中区光福镇的一处景点,这里梅花如雪甲天下。香雪海冰箱起这个名字也希望借助景点打响知名度。当年一台香雪海冰箱单门冰箱要卖到近700块钱,一张冰箱票能卖到1000元,在上海卖得非常火。

80年代中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到800元。按照月工资60元的收入标准,一台冰箱需要攒上一年的收入才能买得起,依然挡不住热销。

1995年,香雪海与三星合资,外方要求三年之内不能生产香雪海品牌的冰箱。辉煌一时的香雪海就此湮没无闻。

3、虎丘牌相机

在七八十年代,谁要是有一台照相机,那是极有面子的时期。那会国产相机主要以海鸥、凤凰、东风、长城等为主。苏州照相机厂生产的虎丘牌照相机以日本佳能公司的QL17旁轴相机作为仿制蓝本推出的虎丘HQ35-1型照相机,各项性能基本达到设计要求,试拍效果理想,成像清晰,色彩鲜艳。

虎丘照相机分别投放到上海、北京、成都和无锡试销,很快就一抢而空,月产量一度高达8000多台。上海《新民晚报》的体育记者卢璐曾用虎丘相机在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上拍摄了开幕式中国代表团入场、奥运火炬点燃、女篮比赛等许许多多精彩瞬间。

1992年,苏州照相机厂被拆散重组,虎丘牌相机就此停产消失。

4、飞鹿牌自行车

1974年苏州自行车厂成立,针对市场需求,生产飞鹿牌24寸轻型自行车。这款自行车的线条简洁流畅,造型美观大方,色彩靓丽醒目,价格比凤凰、永久便宜不少,深受消费者尤其是女性的青睐,市场上致供不应求。远销到沪、宁、锡、常等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大中城市。

1984年,苏州自行车厂与上海自行车厂联营,更名上海自行车厂苏州分厂,所产自行车全部改用“永久”商标。这款红火了近十年的自行车逐渐淡出市场,封存在了记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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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办理。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七)国内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八)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缴纳费用。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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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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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流程

苏州商标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流程:

一、 商标查询与预先检索。在申请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以确保所要申请的商标未被他人在先注册,避免冲突。

二、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文件通常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商标图样。
4.如果委托代理机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数据电文方式向商标局提出。在提交申请时,需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四、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实质审查则主要评估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五、公告与异议期。经审查合格的商标,商标局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六、商标核准注册。如果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解决,商标局将核准商标注册,并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此外,苏州注册商标的具体步骤还包括:

®提交注册材料。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需要提交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申请材料提交后,等待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为1个月。

®在接收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后,3-4个月左右商标进入实质审查。

®如果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实际注册过程中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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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
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二、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1.广告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2.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例如“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动、商业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从事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商业咨询、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3.特许经营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4.进出口代理服务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从事进出口代理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代他人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的主体。

5.为他人推销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商品或者服务的经销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属于该类服务的被服务对象。从事为他人推销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在线下或者线上为推销他人商品或者服务而提供相应具体服务的主体。

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但若在经营活动中除销售商品外,还存在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时,相关主体可在对应具体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从事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7.人事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例如“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收、员工职务调整、职业安置”等。不包括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从事的人事管理、职工岗位调整及为自己的企业招聘人员等行为。从事人事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人员招聘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8.办公事务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例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商业文档管理、订阅报纸”等。不包括为企业自身开展工作进行的内部档案管理、打印复印等行为。从事办公事务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复印、速记、文秘等服务的主体等。

9.财会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财会相关服务,例如“会计、编辑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直接开展或者聘请他人帮助自己开展的税务筹划及商业审计等。从事财会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主体。

10.寻找赞助服务
是指为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相关商业活动寻找赞助,也不包括为他人提供赞助等行为。从事寻找赞助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帮助他人寻找赞助服务的相关主体。

11.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三、正确使用第35类服务商标
为了有效发挥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商标注册人应当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
(一)已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因此第35类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服务项目内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
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其他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例】采蝶轩案
在采蝶轩案中,原被告分别在广东和安徽经营名为“采蝶轩”的蛋糕店十余年之久。2012年,中山采蝶轩以被告安徽采蝶轩在经营的面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装上及店铺门头使用“采蝶轩”系列商标侵害其享有的“采蝶轩”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为由诉至法院。
安徽采蝶轩主张其在店铺门头上的使用“采蝶轩”的行为系对其在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采蝶轩”商标的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应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不应包括: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第3503组的“替他人推销”项目,顾名思义是指替他人的企业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本案中,安徽采蝶轩在店铺门头上使用涉案商标依然属于在“面包、蛋糕店”等服务上的直接使用,不属于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帮助的服务。安徽采蝶轩并不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而是自身经营该店铺、销售自身生产的产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徽采蝶轩的上述使用不属于在第 35 类“推销(为他人)”服务上的使用。

(二)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留存
为规制“囤而不用”的商标注册行为、清理闲置商标,释放有限资源、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即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
相较于商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这使得提供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难度往往更高,因此,商标权利人在规范使用商标时也应注重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商标权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可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2.合同应有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等,即合同与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在体现的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上能够一一对应。
3.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4.服务场所应统一标注商标,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票,应体现服务商标。
5.同一类别有多件商标,且商标显著部分不同时,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标的使用证据。
6.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作为商标使用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以作区分。
7.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三)权利的恰当维护和合理行使
权利的维护和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避免权利滥用或过度维权,相关当事人也应避免超过限度的使用行为。
1.市场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服务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及“管理性”等特点或属性。第35类服务商标权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存在上述属性就认为该等行为与第35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从而认为侵害其第35类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提供服务。

【例】滴滴案
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主营软件与互联网业务,因准备从事与汽车相关的业务,在第38类上注册了“嘀嘀”和“滴滴”商标、在第35类上注册了“嘀嘀”商标,并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嘀嘀信息有限公司(下称嘀嘀公司),申请了ddyddy系列域名。被告基于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滴滴(嘀嘀)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程序乘客端和司机端界面等处显著标注“滴(嘀嘀)”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服务属于第35类中的他人推销、商业管理、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及第38类中的相关服务等,上述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第35类和第38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5类服务的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提供帮助,服务对象通常为商业企业,服务内容通常包括商业管理、营销方面的咨询、信息提供等。原告列举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商业行为,或为被告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为被告对自身经营采取的正常管理方式,与第35类商标针对的由服务企业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并非同类。而任何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均可能包含“商业性”“管理性”的行为,以是否具有上述性质确定商标覆盖范围的性质,不符合该类商标分类的本意。因此:被告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2.相关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也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超出必要限度。例如,相关当事人在正当使用商品商标时,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相关具体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再如,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严格在被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避免超出被许可范围的相关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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