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7-21 10:01:03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一、概要
1.朝鲜现行的商标法制订于1983年5月2号,正式生效于1983年6月1日,1968年的旧商标法同时废止。
2.朝鲜采用申请在先注册原则,商标的在先申请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3.可注册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4.商品和服务不分类,但是,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种类型的产品。
任何组织或企业可在不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也可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不同的商标。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商标
5.朝鲜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之一。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组织、企业、个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朝鲜境内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指定朝鲜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说明;
2.彩色商标,可指定颜色;
3.地理名称可以注册“原产地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在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2.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3.在朝鲜国内外均已驰名的;
4.未经许可,与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名称、徽记、标记、旗帜、国徽或其缩写相同或近似的;
5.与朝鲜社会主义的法律、法令、道德、秩序、传统和公共利益相悖的;
6.与朝鲜参加的国际条约内容相悖的。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2份,由申请人签署;
2.申请书2份,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商标图样、商标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细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籍、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及法定代表,该文件需办理公证;
4.申请人可在官方举办的首次博览会上展示申请人商标之日起的6个月内申请优先权,并在博览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向官方提交由博览会组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5.与朝鲜签订有关国际条约的对象国家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原属国的组织、企业或个人可根据有关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原属国的申请之日起算的6个月内向朝鲜发明委员会提出优先权申请。如果优先权证明没有随申请文件一起提交,那么该文件必须在申请文件提交日起算的3个月内补齐;
6.提交申请注册的文件需用朝文、或俄文、或英文、或法文书写;
7.商标图样15张,若指定颜色,则需提供10张彩色商标图样。
(二)审查
对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朝鲜发明委员会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书的3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否则,该申请将被驳回。
形式审查后,朝鲜发明委员会将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于自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签发注册证。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官方驳回,那么申请人需在驳回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
(三)公告
已注册商标将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对于异议期未做任何规定。
(四)注册
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将由朝鲜发明委员会自申请之日起算的6个月内颁发注册证。
(五)注册效力
1.商标权力人在商品和服务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包括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专用权;
2.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注册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任何组织、企业或个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商标权力人有权要求朝鲜发明委员会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六、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二)续展
必须在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满日前一年到前半年之间提交商标续展申请。续展申请需交纳续展费用,续展有效期为10年,每10年均可办理续展。
七、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如连续5年不使用,将被撤销。
八、商标的转让、变更和使用许可
(一) 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转让协议书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朝鲜发明委员会提交。
(二) 变更
注册人名称及地址若更改,注册人必须向朝鲜发明委员会提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申请。朝鲜发明委员会在核定后将予以备案。
(三) 使用许可
商标权力人可以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必须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并共同向朝鲜发明委员会申请备案。
九、撤销与放弃
(一) 撤销
任何厉害关系人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向朝鲜发明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1. 违背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已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连续5年不使用。
如对撤销裁定不服,可上诉。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对由于非法注册造成的损失将受到经济或刑事惩罚。
(二) 放弃
商标所有人有权放弃其商标注册的专用权。
十、海关
防止商标侵权的海关保护条例于1994年1月1日生效。保护范围为所有通过海关的货物,包括进口与出口。海关保护应到海关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