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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滚轮式”船用绞绳机受《专利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3-05-08 19:34:38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海洋渔业是整个海南最传统的海洋资源开发形式。海南渔业第一县——临高有渔船近5000艘,用于卷起渔网绳的船用绞绳机,在这里被广泛应用。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对一系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系列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维护了“双侧滚轮式船用绞绳机”的研发人周宏信的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28日,周宏信研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双侧滚轮式船用绞绳机”(简称双侧绞绳机)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随即打开了销售市场。2012年6月11日,周宏信在临高县调楼镇发现两台仿造绞绳机,他认为绞绳机的仿造商连江机电厂和销售商赵紫彬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没收并销毁仿造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连江机电厂无法证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早于周宏信备案于福州渔业局并实际生产出的实船试验品,因此,连江机电厂生产的涉案绞绳机侵犯了周宏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赵紫彬,由于是接受连江机电厂的委托进行的机器设备调试,并未销售侵权产品,因此未对周宏信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连江机电厂停止生产涉案绞绳机,销毁已生产的双侧绞绳机,并赔偿周宏信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连江机电厂不服,上诉称,周宏信在其诉状中承认所诉专利技术为“公知技术”,且判决赔偿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南高院二审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并向周宏信颁发名称为“双侧滚轮式船用绞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因此周宏信所诉的涉案专利不属“公知技术”。

  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数额及侵权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在综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判决连江机电厂赔偿6万元并无不当。因此,海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上,本案的承办法官、海南高院民三庭高俊华特别对法律关于实用新型的规定予以了释明。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周宏信的绞绳机是否具有新颖性?法律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连江机电厂构成侵权。

  高俊华告诉记者,周宏信针对不在少数的侵权者,曾表示将会要一一起诉。实际上去年,周宏信还因为渔民使用其绞绳机,而起诉这些渔民,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不过,法院当时驳回了他的起诉”。

  因为根据《专利法》,只有生产者、销售者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产品侵权,起诉普通消费者侵权于法无据。当然,像周宏信一样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普通消费者立即停止继续使用侵权产品,同时只要他们向法院起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法院也一定会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俊华还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往往赔偿数额不好确定。若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或侵权者的实际收益,《专利法》赋予了法院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赔偿数额的权力,“出于公平,这有可能低于权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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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