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4-09 22:12:36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从四川长虹公司得到“长虹”商标授权使用的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虹公司),发现西站文化广场通道中有商户销售假冒的“长虹”手机,遂将北京西站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商铺业主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凯虹公司的请求。
凯虹公司起诉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电视、冰箱、空调、通讯、网络、数码等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1999年,该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取得了“长虹”注册商标。经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长虹”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2008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凯虹公司排他许可使用上述商标,随后又授权凯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维权。2012年10月,凯虹公司发现陈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站文化广场通道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假冒“长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商品,且销售价格远低于公司同类商品价格,凯虹公司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凯虹公司认为,陈先生作为手机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类手机机型和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长虹”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西站文化市场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陈先生的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陈先生辩称,虽然自己存在过失,但凯虹公司要求赔偿数额太高,不能同意。西站文化市场辩称,公司有诚意解决问题,但凯虹公司要求数额过高,希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庭审中认可购买涉案商品的摊位由其经营,涉案商品由其销售,而且经过法庭对比,陈先生销售的手机所使用的“CH∧NGHCNG”标识与凯虹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因此涉案手机是侵犯凯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陈先生侵犯了凯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市场经营单位,西站文化市场亦不能证明其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凯虹公司要求西站文化市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张。
此外,由于凯虹公司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均过高,法院没有全额支持,而是在综合考虑陈先生、西站文化市场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凯虹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合理程度、支出相应费用的必要合理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和西站文化市场共同赔偿凯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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