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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注册商标使用应把握“四合法”
发布时间:2011-08-22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商标培育与监管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规范商标注册人正确使用注册商标,防范商标权属带来的风险,避免造成无形资产丧失,这在当前“红盾品牌培育示范岗”创建中尤为重要,正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把握“四合法”。

  1.商标主体合法。现实中,注册商标主体不合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商标所有权人改制、或与其他法人组织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商标、注册人注销等形态发生商标权属变化时,未依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后,不及时依法办理更名手续。三是商标注册人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使用。四是在法定有效期内未及时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被依法注销,其商标权灭失而在继续使用原商标。五是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因此,工商部门在实施商标使用监管时,一旦发现上述所列情形,就应视情提出指导建议、法律告诫,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查处。

  2.商标标志合法。在商标使用情况调查中发现,商标标志使用不合法的表现有以下五种: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后,但仍然标注R等注册标记。二是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而使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三是在收到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已获得初审公告,但注册公告前,就直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四是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低他人商标。五是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南通市知名商标”字样,不在认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对此,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中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告知商标注册人,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变,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改变的商标标志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商标标记合法。在商标监管中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不合法或不规范:一是不依法将注册标记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而是标注在商标的中间或其他部位。二是不标注注册标记。三是在已改变的商标标志上标注注册标记。当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告知商标注册人,应规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当然标注与否是商标注册人自行决定的一项权利。如不标注,应让商标注册人知道由此带来的两大弊端:其一,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提起诉讼时,法院会因侵权人非故意而对其从轻处罚。其二,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侵权人会因不知道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而不同意赔偿。

  4.商品或服务名称、范围合法。监管中发现不合法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取得《商标注册证》后,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二是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三是“三名”商标字样标注在非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形时,就应告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只有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才符合法律规定,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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