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16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前,国家林业局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国家林业局不得对外公开。该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国家林业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相关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苏州婚纱商标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公司|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定|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码申请|苏州条码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代办淘宝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69条码申请|苏州天猫条码申请|苏州代办入驻天猫|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苏州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天猫入驻代理|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
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