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创美知识产权官网 &#187; 识别商品来源</title>
	<atom:link href="http://cmipo.com/blog/?feed=rss2&#038;tag=%E8%AF%86%E5%88%AB%E5%95%86%E5%93%81%E6%9D%A5%E6%BA%90"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cmipo.com/blog</link>
	<description>商标注册&#124;专利申请&#124;条形码申请&#124;软著申请&#124;双软评估申报&#1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24;技术转移&#124;科技成果转化&#124;科技查新报告&#124;知识产权贯标&#12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124;科技项目申报&#124;经信项目申报 电话：0512-68221183</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Wed, 13 May 2026 00:49:17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0.1</generator>
		<item>
		<title>9问充电器“120W”商标，为什么这类商标未注册，却能使用？</title>
		<link>http://cmipo.com/blog/?p=3255</link>
		<comments>http://cmipo.com/blog/?p=325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7:13:03 +0000</pubDate>
		<dc:creator>创美知识产权</dc:creator>
				<category><![CDATA[知产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0蔗糖]]></category>
		<category><![CDATA[120W商标]]></category>
		<category><![CDATA[充电器]]></category>
		<category><![CDATA[古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标审查]]></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标法律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标注册]]></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标被驳回]]></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鸡蛋]]></category>
		<category><![CDATA[心机商标]]></category>
		<category><![CDATA[无蔗糖]]></category>
		<category><![CDATA[未注册商标]]></category>
		<category><![CDATA[模仿注册商标]]></category>
		<category><![CDATA[注册商标]]></category>
		<category><![CDATA[缺乏显著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识别商品来源]]></category>
		<category><![CDATA[钻空子]]></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cmipo.com/blog/?p=3255</guid>
		<description><![CDATA[面对这类”心机商标“乱象，很多人会问：法律不管吗？以下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的回复： 关注1：“120W”这类商标被驳回或初审未通过，但企业产品包装上依然印着“120W”或类似字样。商标注册失败，为什么不影响实际使用？ 律师：除了极个别商品外，我国从未要求商标必须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注册失败，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经营者可继续将其作为商品描述使用，该使用行为并不违法。 关注2：公众常把“注册”当成“使用的许可证”。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比如我在包装上印“0蔗糖”，法律上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商品描述？这两者边界在哪里？ 律师：我国并未实行商标强制注册使用制度，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使用的“许可证”，而是官方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在产品包装上印制“0蔗糖”，本质上属于对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观描述；若经营者刻意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明确标注其为商标，则构成商标性使用。两者的核心边界是：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标识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关注3：有人说这是“钻空子”——注册不下来，但先用着，等用出知名度再回头申请。对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许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逻辑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不会乱套？ 律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经营者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该标识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则可通过商标注册审查，这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合法途径，并非“钻空子”。但需明确：若该标识在使用中并非客观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电器标注“120W”），则即便使用再久，也无法获得合法性。法律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核标准严格，不会因这种合法使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真正会扰乱秩序的，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使用行为。 关注4：像“120W”、“0蔗糖”、“土鸡蛋”这类标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显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恰恰是这类标志，企业在包装上用得最多。这是不是说明，法律对“商标注册”和“商业表达”的容忍度完全不同？ 律师：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两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120W”、“0蔗糖”、“土鸡蛋”等标识，本质是对商品属性、特征的直接描述，无法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不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商业表达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内容真实、不误导消费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与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并不冲突。 关注5：如果谁都能在包装上写“无糖”、“纯棉”、“120W”，那注册商标的企业还有什么优势？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与“防止恶意模仿”？ 律师：首先需明确，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标识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但注册商标的核心优势在于“专用权保护”——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该标识，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的平衡逻辑是：允许所有经营者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标注“120W”“无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禁止他人恶意模仿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视觉效果，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两面针”是牙膏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可在牙膏包装上标注“含有两面针成分”（正当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与“两面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图案，否则构成侵权。 关注6：虽然能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会面临哪些具体风险？ 律师：未注册商标（尤其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的标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两大核心风险：一是被控侵权风险，若他人将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成功注册，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可能被诉商标侵权；二是维权乏力风险，因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标识走红，易被他人恶意模仿，且难以通过商标法维权。此外，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虚假、误导性（如非120W功率标注“120W”），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查处。 关注7：如果A企业把“120W”印在充电器上，B企业也能照抄吗？未注册商标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电器上使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常标注。如果A企业把“120W”标志用在非120W的充电器上，就是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B企业这样使用也是违法行为。唯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就是A企业把120W设计成特定标志，用在120W的充电器上，并有了一定影响力，B企业也用近似的标志用在充电器上，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注册商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且B企业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模仿该标识的特定设计、使用场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与A企业存在关联）。 关注8：下次看到包装上写着“0蔗糖”、“古法”、“120W”这类字样，公众该怎么判断：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还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有没有简单的判断方法？ 律师：公众可通过三个简单方法区分合法描述与擦边球行为： 一是看标注位置与方式：若该字样仅标注在配料表、规格参数栏（如“功率：120W”、“配料：无蔗糖”），字体、大小与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则属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该字样被放大、加粗，单独标注在包装显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无对应的参数、配料说明，则可能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 二是看是否有商标标识：若字样旁标注“®”（注册商标）、“TM”（未注册商标），或标注“XX商标”，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若未标注任何商标相关标识，仅作为商品信息呈现，则为商品描述。 三是绕过商标看本质。买食品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买充电器看功率参数说明——不是包装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实数据。配料表不会骗人，但商标会。 最后，遇到问题主动举报。如果发现被误导，可以向12315热线投诉。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的赔偿。个人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对乱象的有力回击。 关注9：为什么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的描述性词汇，恰恰是保护竞争，而非破坏秩序？ 律师：其实公众经常对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所混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此类标志的驳回理由一般是两个：一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具有欺骗和误导性。比如120W商标，用在功率120W充电器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电器上就是欺骗或误导。如果仅仅是缺乏显著性、没有欺骗性的标志，用在商品上对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损害，应当允许企业使用。如果是带有欺骗性的描述性标志，不仅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驳回，在市场上也应该禁止使用。 我认为，本次罗永浩对“120W商标”的吐槽，虽对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所误解，但这种针对商标审查、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能够推动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知识，也能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与市场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面对这类”心机商标“乱象，很多人会问：法律不管吗？以下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的回复：</p>
<p><strong>关注1：“120W”这类商标被驳回或初审未通过，但企业产品包装上依然印着“120W”或类似字样。商标注册失败，为什么不影响实际使用？</strong></p>
<p>律师：除了极个别商品外，我国从未要求商标必须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注册失败，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经营者可继续将其作为商品描述使用，该使用行为并不违法。</p>
<p><strong>关注2：公众常把“注册”当成“使用的许可证”。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比如我在包装上印“0蔗糖”，法律上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商品描述？这两者边界在哪里？</strong></p>
<p>律师：我国并未实行商标强制注册使用制度，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使用的“许可证”，而是官方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在产品包装上印制“0蔗糖”，本质上属于对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观描述；若经营者刻意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明确标注其为商标，则构成商标性使用。两者的核心边界是：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标识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p>
<p><strong>关注3：有人说这是“钻空子”——注册不下来，但先用着，等用出知名度再回头申请。对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许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逻辑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不会乱套？</strong></p>
<p>律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经营者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该标识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则可通过商标注册审查，这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合法途径，并非“钻空子”。但需明确：若该标识在使用中并非客观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电器标注“120W”），则即便使用再久，也无法获得合法性。法律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核标准严格，不会因这种合法使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真正会扰乱秩序的，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使用行为。</p>
<p><strong>关注4：像“120W”、“0蔗糖”、“土鸡蛋”这类标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显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恰恰是这类标志，企业在包装上用得最多。这是不是说明，法律对“商标注册”和“商业表达”的容忍度完全不同？</strong></p>
<p>律师：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两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120W”、“0蔗糖”、“土鸡蛋”等标识，本质是对商品属性、特征的直接描述，无法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不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商业表达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内容真实、不误导消费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与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并不冲突。</p>
<p><strong>关注5：如果谁都能在包装上写“无糖”、“纯棉”、“120W”，那注册商标的企业还有什么优势？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与“防止恶意模仿”？</strong></p>
<p>律师：首先需明确，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标识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但注册商标的核心优势在于“专用权保护”——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该标识，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p>
<p>法律的平衡逻辑是：允许所有经营者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标注“120W”“无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禁止他人恶意模仿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视觉效果，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两面针”是牙膏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可在牙膏包装上标注“含有两面针成分”（正当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与“两面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图案，否则构成侵权。</p>
<p><strong>关注6：虽然能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会面临哪些具体风险？</strong></p>
<p>律师：未注册商标（尤其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的标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两大核心风险：一是被控侵权风险，若他人将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成功注册，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可能被诉商标侵权；二是维权乏力风险，因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标识走红，易被他人恶意模仿，且难以通过商标法维权。此外，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虚假、误导性（如非120W功率标注“120W”），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查处。</p>
<p><strong>关注7：如果A企业把“120W”印在充电器上，B企业也能照抄吗？未注册商标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前提是什么？</strong></p>
<p>律师：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电器上使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常标注。如果A企业把“120W”标志用在非120W的充电器上，就是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B企业这样使用也是违法行为。唯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就是A企业把120W设计成特定标志，用在120W的充电器上，并有了一定影响力，B企业也用近似的标志用在充电器上，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p>
<p>未注册商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且B企业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模仿该标识的特定设计、使用场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与A企业存在关联）。</p>
<p><strong>关注8：下次看到包装上写着“0蔗糖”、“古法”、“120W”这类字样，公众该怎么判断：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还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有没有简单的判断方法？</strong></p>
<p>律师：公众可通过三个简单方法区分合法描述与擦边球行为：<br />
一是看标注位置与方式：若该字样仅标注在配料表、规格参数栏（如“功率：120W”、“配料：无蔗糖”），字体、大小与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则属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该字样被放大、加粗，单独标注在包装显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无对应的参数、配料说明，则可能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p>
<p>二是看是否有商标标识：若字样旁标注“®”（注册商标）、“TM”（未注册商标），或标注“XX商标”，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若未标注任何商标相关标识，仅作为商品信息呈现，则为商品描述。</p>
<p>三是绕过商标看本质。买食品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买充电器看功率参数说明——不是包装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实数据。配料表不会骗人，但商标会。</p>
<p>最后，遇到问题主动举报。如果发现被误导，可以向12315热线投诉。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的赔偿。个人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对乱象的有力回击。<br />
<strong><br />
关注9：为什么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的描述性词汇，恰恰是保护竞争，而非破坏秩序？</strong></p>
<p>律师：其实公众经常对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所混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此类标志的驳回理由一般是两个：一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具有欺骗和误导性。比如120W商标，用在功率120W充电器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电器上就是欺骗或误导。如果仅仅是缺乏显著性、没有欺骗性的标志，用在商品上对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损害，应当允许企业使用。如果是带有欺骗性的描述性标志，不仅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驳回，在市场上也应该禁止使用。</p>
<p>我认为，本次罗永浩对“120W商标”的吐槽，虽对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所误解，但这种针对商标审查、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能够推动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知识，也能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与市场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cmipo.com/blog/?feed=rss2&amp;p=3255</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