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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创美知识产权官网 &#187; 注册商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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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商标注册&#124;专利申请&#124;条形码申请&#124;软著申请&#124;双软评估申报&#1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24;技术转移&#124;科技成果转化&#124;科技查新报告&#124;知识产权贯标&#12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124;科技项目申报&#124;经信项目申报 电话：0512-6822118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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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9问充电器“120W”商标，为什么这类商标未注册，却能使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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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7:13:03 +0000</pubDate>
		<dc:creator>创美知识产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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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面对这类”心机商标“乱象，很多人会问：法律不管吗？以下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的回复： 关注1：“120W”这类商标被驳回或初审未通过，但企业产品包装上依然印着“120W”或类似字样。商标注册失败，为什么不影响实际使用？ 律师：除了极个别商品外，我国从未要求商标必须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注册失败，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经营者可继续将其作为商品描述使用，该使用行为并不违法。 关注2：公众常把“注册”当成“使用的许可证”。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比如我在包装上印“0蔗糖”，法律上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商品描述？这两者边界在哪里？ 律师：我国并未实行商标强制注册使用制度，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使用的“许可证”，而是官方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在产品包装上印制“0蔗糖”，本质上属于对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观描述；若经营者刻意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明确标注其为商标，则构成商标性使用。两者的核心边界是：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标识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关注3：有人说这是“钻空子”——注册不下来，但先用着，等用出知名度再回头申请。对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许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逻辑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不会乱套？ 律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经营者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该标识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则可通过商标注册审查，这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合法途径，并非“钻空子”。但需明确：若该标识在使用中并非客观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电器标注“120W”），则即便使用再久，也无法获得合法性。法律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核标准严格，不会因这种合法使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真正会扰乱秩序的，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使用行为。 关注4：像“120W”、“0蔗糖”、“土鸡蛋”这类标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显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恰恰是这类标志，企业在包装上用得最多。这是不是说明，法律对“商标注册”和“商业表达”的容忍度完全不同？ 律师：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两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120W”、“0蔗糖”、“土鸡蛋”等标识，本质是对商品属性、特征的直接描述，无法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不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商业表达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内容真实、不误导消费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与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并不冲突。 关注5：如果谁都能在包装上写“无糖”、“纯棉”、“120W”，那注册商标的企业还有什么优势？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与“防止恶意模仿”？ 律师：首先需明确，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标识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但注册商标的核心优势在于“专用权保护”——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该标识，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的平衡逻辑是：允许所有经营者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标注“120W”“无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禁止他人恶意模仿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视觉效果，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两面针”是牙膏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可在牙膏包装上标注“含有两面针成分”（正当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与“两面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图案，否则构成侵权。 关注6：虽然能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会面临哪些具体风险？ 律师：未注册商标（尤其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的标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两大核心风险：一是被控侵权风险，若他人将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成功注册，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可能被诉商标侵权；二是维权乏力风险，因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标识走红，易被他人恶意模仿，且难以通过商标法维权。此外，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虚假、误导性（如非120W功率标注“120W”），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查处。 关注7：如果A企业把“120W”印在充电器上，B企业也能照抄吗？未注册商标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电器上使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常标注。如果A企业把“120W”标志用在非120W的充电器上，就是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B企业这样使用也是违法行为。唯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就是A企业把120W设计成特定标志，用在120W的充电器上，并有了一定影响力，B企业也用近似的标志用在充电器上，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注册商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且B企业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模仿该标识的特定设计、使用场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与A企业存在关联）。 关注8：下次看到包装上写着“0蔗糖”、“古法”、“120W”这类字样，公众该怎么判断：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还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有没有简单的判断方法？ 律师：公众可通过三个简单方法区分合法描述与擦边球行为： 一是看标注位置与方式：若该字样仅标注在配料表、规格参数栏（如“功率：120W”、“配料：无蔗糖”），字体、大小与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则属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该字样被放大、加粗，单独标注在包装显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无对应的参数、配料说明，则可能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 二是看是否有商标标识：若字样旁标注“®”（注册商标）、“TM”（未注册商标），或标注“XX商标”，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若未标注任何商标相关标识，仅作为商品信息呈现，则为商品描述。 三是绕过商标看本质。买食品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买充电器看功率参数说明——不是包装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实数据。配料表不会骗人，但商标会。 最后，遇到问题主动举报。如果发现被误导，可以向12315热线投诉。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的赔偿。个人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对乱象的有力回击。 关注9：为什么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的描述性词汇，恰恰是保护竞争，而非破坏秩序？ 律师：其实公众经常对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所混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此类标志的驳回理由一般是两个：一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具有欺骗和误导性。比如120W商标，用在功率120W充电器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电器上就是欺骗或误导。如果仅仅是缺乏显著性、没有欺骗性的标志，用在商品上对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损害，应当允许企业使用。如果是带有欺骗性的描述性标志，不仅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驳回，在市场上也应该禁止使用。 我认为，本次罗永浩对“120W商标”的吐槽，虽对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所误解，但这种针对商标审查、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能够推动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知识，也能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与市场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面对这类”心机商标“乱象，很多人会问：法律不管吗？以下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的回复：</p>
<p><strong>关注1：“120W”这类商标被驳回或初审未通过，但企业产品包装上依然印着“120W”或类似字样。商标注册失败，为什么不影响实际使用？</strong></p>
<p>律师：除了极个别商品外，我国从未要求商标必须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注册失败，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经营者可继续将其作为商品描述使用，该使用行为并不违法。</p>
<p><strong>关注2：公众常把“注册”当成“使用的许可证”。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比如我在包装上印“0蔗糖”，法律上属于商标使用，还是商品描述？这两者边界在哪里？</strong></p>
<p>律师：我国并未实行商标强制注册使用制度，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使用的“许可证”，而是官方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在产品包装上印制“0蔗糖”，本质上属于对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观描述；若经营者刻意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明确标注其为商标，则构成商标性使用。两者的核心边界是：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标识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p>
<p><strong>关注3：有人说这是“钻空子”——注册不下来，但先用着，等用出知名度再回头申请。对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许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逻辑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不会乱套？</strong></p>
<p>律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经营者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该标识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则可通过商标注册审查，这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合法途径，并非“钻空子”。但需明确：若该标识在使用中并非客观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电器标注“120W”），则即便使用再久，也无法获得合法性。法律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核标准严格，不会因这种合法使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真正会扰乱秩序的，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使用行为。</p>
<p><strong>关注4：像“120W”、“0蔗糖”、“土鸡蛋”这类标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显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恰恰是这类标志，企业在包装上用得最多。这是不是说明，法律对“商标注册”和“商业表达”的容忍度完全不同？</strong></p>
<p>律师：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两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120W”、“0蔗糖”、“土鸡蛋”等标识，本质是对商品属性、特征的直接描述，无法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不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作为商业表达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内容真实、不误导消费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与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并不冲突。</p>
<p><strong>关注5：如果谁都能在包装上写“无糖”、“纯棉”、“120W”，那注册商标的企业还有什么优势？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与“防止恶意模仿”？</strong></p>
<p>律师：首先需明确，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标识的“正当描述性使用”。但注册商标的核心优势在于“专用权保护”——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该标识，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p>
<p>法律的平衡逻辑是：允许所有经营者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标注“120W”“无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禁止他人恶意模仿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视觉效果，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两面针”是牙膏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可在牙膏包装上标注“含有两面针成分”（正当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与“两面针”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图案，否则构成侵权。</p>
<p><strong>关注6：虽然能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会面临哪些具体风险？</strong></p>
<p>律师：未注册商标（尤其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的标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两大核心风险：一是被控侵权风险，若他人将该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成功注册，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可能被诉商标侵权；二是维权乏力风险，因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标识走红，易被他人恶意模仿，且难以通过商标法维权。此外，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虚假、误导性（如非120W功率标注“120W”），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查处。</p>
<p><strong>关注7：如果A企业把“120W”印在充电器上，B企业也能照抄吗？未注册商标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前提是什么？</strong></p>
<p>律师：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电器上使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常标注。如果A企业把“120W”标志用在非120W的充电器上，就是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B企业这样使用也是违法行为。唯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就是A企业把120W设计成特定标志，用在120W的充电器上，并有了一定影响力，B企业也用近似的标志用在充电器上，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p>
<p>未注册商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的核心前提是：该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且B企业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模仿该标识的特定设计、使用场景，误导消费者认为与A企业存在关联）。</p>
<p><strong>关注8：下次看到包装上写着“0蔗糖”、“古法”、“120W”这类字样，公众该怎么判断：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还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有没有简单的判断方法？</strong></p>
<p>律师：公众可通过三个简单方法区分合法描述与擦边球行为：<br />
一是看标注位置与方式：若该字样仅标注在配料表、规格参数栏（如“功率：120W”、“配料：无蔗糖”），字体、大小与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则属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该字样被放大、加粗，单独标注在包装显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无对应的参数、配料说明，则可能是试图冒充商标的擦边球行为。</p>
<p>二是看是否有商标标识：若字样旁标注“®”（注册商标）、“TM”（未注册商标），或标注“XX商标”，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若未标注任何商标相关标识，仅作为商品信息呈现，则为商品描述。</p>
<p>三是绕过商标看本质。买食品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买充电器看功率参数说明——不是包装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实数据。配料表不会骗人，但商标会。</p>
<p>最后，遇到问题主动举报。如果发现被误导，可以向12315热线投诉。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的赔偿。个人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对乱象的有力回击。<br />
<strong><br />
关注9：为什么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的描述性词汇，恰恰是保护竞争，而非破坏秩序？</strong></p>
<p>律师：其实公众经常对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所混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此类标志的驳回理由一般是两个：一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具有欺骗和误导性。比如120W商标，用在功率120W充电器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电器上就是欺骗或误导。如果仅仅是缺乏显著性、没有欺骗性的标志，用在商品上对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损害，应当允许企业使用。如果是带有欺骗性的描述性标志，不仅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驳回，在市场上也应该禁止使用。</p>
<p>我认为，本次罗永浩对“120W商标”的吐槽，虽对商标注册的情况有所误解，但这种针对商标审查、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能够推动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知识，也能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与市场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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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正常批量维权、恶意抢注商标……这些知识产权“碰瓷者”栽了</title>
		<link>http://cmipo.com/blog/?p=322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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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Nov 2024 03:18:35 +0000</pubDate>
		<dc:creator>创美知识产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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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等行为，净化创新生态，大力倡导诚信诉讼和依法理性维权，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假冒著作权人起诉、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诉讼、恶意抢注商标并投诉权利人、非正常批量维权、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等情形，案件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等行为，积极有效规制非正常维权，倡导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和价值导向。 假冒著作权人起诉被处罚案 田某某认为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南某展览中心）2019年未经授权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某展览中心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南某展览中心抗辩认为，田某某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体不适格，属于“碰瓷式”恶意维权。 南某展览中心提交的某摄影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该作品于2017年夏天拍摄，且拍摄到的人物有“木白”本人和同行的何某，“木白”还上传了摄影作品的压缩图文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法院向田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解释，但田某某未予答复。 因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田某某撤诉处理。同时，经审查证据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某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权利人不进行实质审查。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这一特点，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本案中，田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其企图以“著作权人”身份，借助诉讼方式迫使“侵权人”与其达成“和解”，投机攫取非法利益。对此情形，法院并未简单按撤诉处理了结案件，而是通过全面、严格审查著作权权属证据，依法认定前述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遂对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该司法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弘扬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反赔案 佛山市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与无锡灵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金某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灵某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金某某公司明知其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起诉灵某公司专利侵权并索赔2300万元，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金某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灵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 法院认为，灵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金某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极有可能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情况，却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灵某公司在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灵某公司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而是意在拖延对方上市进程，损害对方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某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金某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本案被告灵某公司作为知名科创企业，在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导致上市进程被阻。原告金某某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不稳定，却以维权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其他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本案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体现司法对此类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此外，该案一审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公正高效维护企业创新权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恶意抢注商标“围猎”权利人败诉案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呼吸防护用品的企业，较早并持续使用“MASkin”品牌，拥有“maskin”、“BENEHAL/必利好”等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徐某的控制下，抢注了“MASkin”“苏世康”“州世康”“BENEHAL”和“必利好”等16枚商标并注册了部分微信公众号。源某公司依据抢注的“MASkin”商标，针对世某公司发起3起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世某公司为应对上述“维权”行为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源某公司、行某公司还借助互联网发布片面的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世某公司的商誉。世某公司认为源某公司等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某公司等明知世某公司长期使用“MASkin”标识，仍恶意抢注为商标，并以此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等“维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以损害世某公司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竞争规则，破坏竞争秩序，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行为。源某公司注册“MASkin”和“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具有给世某公司经营设置障碍的恶意。源某公司、行某公司抢注和使用与世某公司知名商标及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世某公司进行威逼利诱，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源某公司在维权纠纷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世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源某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世某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是全方位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针对权利人提起恶意诉讼、发起恶意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让恶意获得权利、恶意维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了侵权人通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对真正权利人全方位围堵的行为。同时，判决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判决行为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规制，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正当维权、良性竞争。 恶意申请专利起诉竞争对手反赔案 荷兰某公司自1995年开始将“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技术方案用于成型机的制造、生产。该技术方案在多篇橡塑行业手册、质量检测手册中均有记载，早已在中国轮胎成型机领域被公开。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对此明知，却申请“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李某某。某智能公司针对荷兰某公司及其客户固某（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提起行政投诉及侵害专利权诉讼。后某智能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荷兰某公司遂以其前述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在案大量文献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各功能模块对应的技术特征早已被公开，发明人李某某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曾在负责设计轮胎成型机的公司长期就职，制定过具备涉案专利主要功能的企业标准，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轮胎成型机产品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对其申请涉案专利的技术属于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应系明知。某智能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轮胎设备专业制造企业，与荷兰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明知其专利侵权诉讼、行政投诉请求缺乏实质正当的权利基础，仍提起诉讼及投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制度，在明知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合法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针对专利权人的恶意维权，受侵害方提起反赔诉讼。法院认定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判决全额支持受侵害方为应对专利权人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及行政投诉支出的合理开支。本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构成恶意维权明确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引导权利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行使权利，以及规制权利滥用的价值导向。 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维权被驳回案 黄某某系“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该款产品链接，取证人员下单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他平台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并发送给取证人员，收货地址与取证人员预留地址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设计。 法院认为，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黄某某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数次采用与本案相同方式取证，进一步印证了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关于黄某某采用诱导方式对被诉侵权人进行取证的主张。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仅基于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鉴于黄某某提供的唯一证据不应采纳，故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存在“陷阱取证”现象，其中不乏被诉侵权人原本并未从事侵权行为，仅基于权利人的诱导，促使其产生侵权的意愿，最终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被固定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法院判决明确权利人以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的证据。权利人以其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提起诉讼，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人以牟利为目的，引诱本无侵权意图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传递了司法鼓励正当合法维权、否定“设陷阱、下圈套”等严重不诚信“钓鱼”维权方式的立场，引导权利人遵循诚信原则，以正当、合法程序取证、维权。 低价购买将到期专利非正常维权案 刘某某、孔某先后通过低价购买多个即将到期的路灯灯具外观设计专利，在全国各地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控侵权人抗辩刘某某、孔某构成恶意诉讼。 法院在审理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孔某购买专利并非用于专利实施或生产经营，而仅是通过提起批量维权诉讼获取赔偿数额，由此给路灯照明行业带来极大困扰，双方矛盾尖锐。为此，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实质性化解争议。大量案件被调解解决，涉刘某某案件，一审调撤率97.9%，二审调撤率31.25%，涉孔某案件，一审调撤率84.3%、二审调撤率42.3%。同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相关专利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专利本身的创新程度、侵权产品成本的市场波动情况、市场价格及数量、外观设计的美感程度及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权利人维权成本、疫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涉案当事人通过低价购买即将到期专利，虽享有专利权及起诉他人维权获得救济的权利，并有利于制止侵权，但其购买专利仅用于诉讼不用于生产经营和实施专利，不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不宜提倡与鼓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调解化解争议，妥当确定赔偿数额，从而大幅压降此类案件发生，积极引导将专利等知识产权投入实体经济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交汇点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等行为，净化创新生态，大力倡导诚信诉讼和依法理性维权，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假冒著作权人起诉、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诉讼、恶意抢注商标并投诉权利人、非正常批量维权、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等情形，案件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等行为，积极有效规制非正常维权，倡导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和价值导向。</p>
<p><strong>假冒著作权人起诉被处罚案</strong></p>
<p>田某某认为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南某展览中心）2019年未经授权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某展览中心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南某展览中心抗辩认为，田某某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体不适格，属于“碰瓷式”恶意维权。</p>
<p>南某展览中心提交的某摄影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该作品于2017年夏天拍摄，且拍摄到的人物有“木白”本人和同行的何某，“木白”还上传了摄影作品的压缩图文件。</p>
<p>本案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法院向田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解释，但田某某未予答复。</p>
<p>因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田某某撤诉处理。同时，经审查证据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某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p>
<p>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权利人不进行实质审查。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这一特点，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本案中，田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其企图以“著作权人”身份，借助诉讼方式迫使“侵权人”与其达成“和解”，投机攫取非法利益。对此情形，法院并未简单按撤诉处理了结案件，而是通过全面、严格审查著作权权属证据，依法认定前述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遂对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该司法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弘扬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p>
<p><strong>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反赔案</strong></p>
<p>佛山市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与无锡灵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金某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灵某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金某某公司明知其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起诉灵某公司专利侵权并索赔2300万元，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金某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灵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p>
<p>法院认为，灵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金某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极有可能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情况，却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灵某公司在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灵某公司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而是意在拖延对方上市进程，损害对方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某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金某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p>
<p>本案被告灵某公司作为知名科创企业，在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导致上市进程被阻。原告金某某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不稳定，却以维权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其他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本案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体现司法对此类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此外，该案一审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公正高效维护企业创新权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与担当。</p>
<p><strong>恶意抢注商标“围猎”权利人败诉案</strong></p>
<p>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呼吸防护用品的企业，较早并持续使用“MASkin”品牌，拥有“maskin”、“BENEHAL/必利好”等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徐某的控制下，抢注了“MASkin”“苏世康”“州世康”“BENEHAL”和“必利好”等16枚商标并注册了部分微信公众号。源某公司依据抢注的“MASkin”商标，针对世某公司发起3起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世某公司为应对上述“维权”行为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源某公司、行某公司还借助互联网发布片面的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世某公司的商誉。世某公司认为源某公司等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某公司等明知世某公司长期使用“MASkin”标识，仍恶意抢注为商标，并以此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等“维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以损害世某公司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竞争规则，破坏竞争秩序，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行为。源某公司注册“MASkin”和“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具有给世某公司经营设置障碍的恶意。源某公司、行某公司抢注和使用与世某公司知名商标及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世某公司进行威逼利诱，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源某公司在维权纠纷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世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源某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世某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p>
<p>本案是全方位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针对权利人提起恶意诉讼、发起恶意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让恶意获得权利、恶意维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了侵权人通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对真正权利人全方位围堵的行为。同时，判决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判决行为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规制，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正当维权、良性竞争。</p>
<p><strong>恶意申请专利起诉竞争对手反赔案</strong></p>
<p>荷兰某公司自1995年开始将“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技术方案用于成型机的制造、生产。该技术方案在多篇橡塑行业手册、质量检测手册中均有记载，早已在中国轮胎成型机领域被公开。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对此明知，却申请“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李某某。某智能公司针对荷兰某公司及其客户固某（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提起行政投诉及侵害专利权诉讼。后某智能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荷兰某公司遂以其前述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在案大量文献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各功能模块对应的技术特征早已被公开，发明人李某某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曾在负责设计轮胎成型机的公司长期就职，制定过具备涉案专利主要功能的企业标准，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轮胎成型机产品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对其申请涉案专利的技术属于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应系明知。某智能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轮胎设备专业制造企业，与荷兰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明知其专利侵权诉讼、行政投诉请求缺乏实质正当的权利基础，仍提起诉讼及投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
<p>专利权人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制度，在明知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合法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针对专利权人的恶意维权，受侵害方提起反赔诉讼。法院认定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判决全额支持受侵害方为应对专利权人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及行政投诉支出的合理开支。本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构成恶意维权明确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引导权利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行使权利，以及规制权利滥用的价值导向。</p>
<p><strong>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维权被驳回案</strong></p>
<p>黄某某系“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该款产品链接，取证人员下单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他平台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并发送给取证人员，收货地址与取证人员预留地址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设计。</p>
<p>法院认为，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黄某某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数次采用与本案相同方式取证，进一步印证了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关于黄某某采用诱导方式对被诉侵权人进行取证的主张。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仅基于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鉴于黄某某提供的唯一证据不应采纳，故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p>
<p>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存在“陷阱取证”现象，其中不乏被诉侵权人原本并未从事侵权行为，仅基于权利人的诱导，促使其产生侵权的意愿，最终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被固定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法院判决明确权利人以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的证据。权利人以其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提起诉讼，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人以牟利为目的，引诱本无侵权意图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传递了司法鼓励正当合法维权、否定“设陷阱、下圈套”等严重不诚信“钓鱼”维权方式的立场，引导权利人遵循诚信原则，以正当、合法程序取证、维权。</p>
<p><strong>低价购买将到期专利非正常维权案</strong></p>
<p>刘某某、孔某先后通过低价购买多个即将到期的路灯灯具外观设计专利，在全国各地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控侵权人抗辩刘某某、孔某构成恶意诉讼。</p>
<p>法院在审理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孔某购买专利并非用于专利实施或生产经营，而仅是通过提起批量维权诉讼获取赔偿数额，由此给路灯照明行业带来极大困扰，双方矛盾尖锐。为此，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实质性化解争议。大量案件被调解解决，涉刘某某案件，一审调撤率97.9%，二审调撤率31.25%，涉孔某案件，一审调撤率84.3%、二审调撤率42.3%。同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相关专利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专利本身的创新程度、侵权产品成本的市场波动情况、市场价格及数量、外观设计的美感程度及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权利人维权成本、疫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p>
<p>【典型意义】</p>
<p>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涉案当事人通过低价购买即将到期专利，虽享有专利权及起诉他人维权获得救济的权利，并有利于制止侵权，但其购买专利仅用于诉讼不用于生产经营和实施专利，不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不宜提倡与鼓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调解化解争议，妥当确定赔偿数额，从而大幅压降此类案件发生，积极引导将专利等知识产权投入实体经济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交汇点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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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苏州唯一！“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创省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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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5 Nov 2024 04:23:31 +0000</pubDate>
		<dc:creator>创美知识产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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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度省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地理标志）项目验收拟评价等次，吴中区申报的“洞庭山碧螺春”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地理标志）项目以“优秀”等次通过省级验收。该项目全省共8个地理标志入选，“洞庭山碧螺春”是全市唯一入选的项目，也是全省两个“优秀”等次之一。 品质监管聚力服务 守护“碧”的底色 吴中山水资源丰富，历史积淀深厚，孕育了作为“全国十大名茶”的洞庭山碧螺春茶，打造了吴中“中国名茶之乡”“中国十大最美茶乡”“三茶统筹”先行县域的闪亮名片。“洞庭山碧螺春”先后入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国家第二批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第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价值排行榜中，洞庭山碧螺春位列第六，品牌价值56.82亿元。洞庭山碧螺春还位列2024年度中国名茶品牌传播力指数第5，首次超越西湖龙井。 在此过程中，吴中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聚势赋能，推动洞庭山碧螺春品牌竞争力、影响力不断提升。 强化治理，监管更“严”。为了守护好洞庭山碧螺春这张金字招牌，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项保护行动，2024年以来共处理投诉举报79件，立案4件。同时，监管人员每年约对30批次洞庭山碧螺春开展抽检，确保茶叶产品质量过硬。在严格用标管理方面，2024年，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65万枚，同比增长18.2%。 精准监测，保护更“全”。近年来，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洞庭山”商标进行了全类注册，并通过精准对接，将注册工作延伸至日本、泰国等国家；委托专业机构对50家企业的58件注册商标提供监测保护。 聚力协作，服务更“优”。吴中法院、检察院、市监局等部门与乡镇板块、协会通力协作，成立“法润碧螺”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组建“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联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编制发送普法宣传册，为茶果产业从业者解答法律困惑。 标准引领打造示范 传承“螺”的匠心 2023年至2025年，是吴中区全面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振兴三年行动。在此过程中，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了全市首个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成立全市首家“地理标志+亚夫科技服务”工作站，联合院所共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研究院。 同时，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启动碧螺春茶标准生产建设，制定洞庭碧螺春茶国家标准2项、省级生产标准3项和苏州市地方标准1项；制定《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发布《洞庭山红茶团体标准》；大力推进茶叶标准种植园建设，不断推动提档升级，目前已有国家级、省级碧螺春茶标准示范园5个。 在此基础上，吴中区创建了“智慧茶园”体系，建成了1个智慧化茶园示范基地，打造了2个市级智慧茶叶示范生产场景。 拓展品牌矩阵 展现“春”的韵味 多维创新，吴中区建设了中国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园，举办茶文化节及各类斗茶擂台赛，在品牌博览会设置“洞庭山碧螺春”展馆，入驻吴中优质农产品电商直播基地，首发“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形象宣传片，举办“AI地理元宇宙巡展”，实现“地理标志+科技创新”的跨界碰撞，不断推陈出新传播推广品牌文化。 品牌强农，目前吴中区有1家茶企、2个工作站进入国家首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由吴中区碧螺春茶果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全市首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质押贷款落地。同时，吴中区引进了苏州三万昌茶业集团落户东山镇，致力于打造碧螺春茶企“上市第一家”。 “一直以来，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发挥自然环境优势和产业优势，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目前，吴中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总数位居全市前列，助力特色经济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行业规范化、产业规模化、品牌统一化，擦亮地理标志金字招牌，促进特色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加速培育乡村振兴新质生产力，助力地理标志点“绿”成金。（来源：名城苏州）]]></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度省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地理标志）项目验收拟评价等次，吴中区申报的“洞庭山碧螺春”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地理标志）项目以“优秀”等次通过省级验收。该项目全省共8个地理标志入选，“洞庭山碧螺春”是全市唯一入选的项目，也是全省两个“优秀”等次之一。</p>
<p><strong>品质监管聚力服务</p>
<p>守护“碧”的底色</strong></p>
<p>吴中山水资源丰富，历史积淀深厚，孕育了作为“全国十大名茶”的洞庭山碧螺春茶，打造了吴中“中国名茶之乡”“中国十大最美茶乡”“三茶统筹”先行县域的闪亮名片。“洞庭山碧螺春”先后入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国家第二批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第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价值排行榜中，洞庭山碧螺春位列第六，品牌价值56.82亿元。洞庭山碧螺春还位列2024年度中国名茶品牌传播力指数第5，首次超越西湖龙井。</p>
<p>在此过程中，吴中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聚势赋能，推动洞庭山碧螺春品牌竞争力、影响力不断提升。</p>
<p>强化治理，监管更“严”。为了守护好洞庭山碧螺春这张金字招牌，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项保护行动，2024年以来共处理投诉举报79件，立案4件。同时，监管人员每年约对30批次洞庭山碧螺春开展抽检，确保茶叶产品质量过硬。在严格用标管理方面，2024年，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65万枚，同比增长18.2%。</p>
<p>精准监测，保护更“全”。近年来，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洞庭山”商标进行了全类注册，并通过精准对接，将注册工作延伸至日本、泰国等国家；委托专业机构对50家企业的58件注册商标提供监测保护。</p>
<p>聚力协作，服务更“优”。吴中法院、检察院、市监局等部门与乡镇板块、协会通力协作，成立“法润碧螺”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组建“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联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编制发送普法宣传册，为茶果产业从业者解答法律困惑。</p>
<p><strong>标准引领打造示范</p>
<p>传承“螺”的匠心</strong></p>
<p>2023年至2025年，是吴中区全面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振兴三年行动。在此过程中，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了全市首个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成立全市首家“地理标志+亚夫科技服务”工作站，联合院所共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研究院。</p>
<p>同时，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启动碧螺春茶标准生产建设，制定洞庭碧螺春茶国家标准2项、省级生产标准3项和苏州市地方标准1项；制定《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发布《洞庭山红茶团体标准》；大力推进茶叶标准种植园建设，不断推动提档升级，目前已有国家级、省级碧螺春茶标准示范园5个。</p>
<p>在此基础上，吴中区创建了“智慧茶园”体系，建成了1个智慧化茶园示范基地，打造了2个市级智慧茶叶示范生产场景。</p>
<p><strong>拓展品牌矩阵</p>
<p>展现“春”的韵味</strong></p>
<p>多维创新，吴中区建设了中国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园，举办茶文化节及各类斗茶擂台赛，在品牌博览会设置“洞庭山碧螺春”展馆，入驻吴中优质农产品电商直播基地，首发“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形象宣传片，举办“AI地理元宇宙巡展”，实现“地理标志+科技创新”的跨界碰撞，不断推陈出新传播推广品牌文化。</p>
<p>品牌强农，目前吴中区有1家茶企、2个工作站进入国家首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由吴中区碧螺春茶果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全市首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质押贷款落地。同时，吴中区引进了苏州三万昌茶业集团落户东山镇，致力于打造碧螺春茶企“上市第一家”。</p>
<p>“一直以来，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发挥自然环境优势和产业优势，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目前，吴中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总数位居全市前列，助力特色经济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行业规范化、产业规模化、品牌统一化，擦亮地理标志金字招牌，促进特色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加速培育乡村振兴新质生产力，助力地理标志点“绿”成金。（来源：名城苏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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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title>
		<link>http://cmipo.com/blog/?p=317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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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Jul 2024 11:57:18 +0000</pubDate>
		<dc:creator>创美知识产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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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办理。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230; <a href="http://cmipo.com/blog/?p=3178">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strong></p>
<p>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p>
<p><strong>二、办理途径</strong></p>
<p>（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p>
<p>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br />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p>
<p>（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p>
<p>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br />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br />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br />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br />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　13:30-16:30<br />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p>
<p>（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a href="http://www.cmipo.com/" target="_blank">创美知识产权</a>办理。</p>
<p><strong>三、办理流程</strong></p>
<p>（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br />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br />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br />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a href="http://cmipo.com/" target="_blank">创美知识产权</a>办理。<br />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p>
<p><strong>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strong></p>
<p>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p>
<p><strong>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strong></p>
<p>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br />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p>
<p>（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p>
<p>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br />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br />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p>
<p>（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p>
<p>1.国内申请人</p>
<p>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br />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br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br />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p>
<p>2.国外申请人</p>
<p>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br />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p>
<p>（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p>
<p>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br />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br />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p>
<p>（四）商标图样</p>
<p>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br />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br />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br />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br />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br />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p>
<p>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br />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br />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br />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br />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p>
<p>（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p>
<p>（六）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p>
<p>（七）国内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p>
<p>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p>
<p>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br />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br />
⑵营业执照。</p>
<p>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p>
<p>⑴签约人身份证<br />
⑵承包合同。</p>
<p>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p>
<p>⑴经营者的身份证；<br />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p>
<p>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p>
<p>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p>
<p>（八）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p>
<p>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strong>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strong></p>
<p>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缴纳费用。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p>
<p><strong>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strong></p>
<p>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p>
<p><strong>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strong></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
<p><strong>九、注意事项</strong></p>
<p>（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br />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br />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br />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br />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p>
<p>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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