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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创美知识产权官网 &#187; 商标注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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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商标注册&#124;专利申请&#124;条形码申请&#124;软著申请&#124;双软评估申报&#1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24;技术转移&#124;科技成果转化&#124;科技查新报告&#124;知识产权贯标&#12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124;科技项目申报&#124;经信项目申报 电话：0512-6822118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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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标评审规则》修订五大看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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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6 Jun 2014 08:13:19 +0000</pubDate>
		<dc:creator>创美知识产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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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适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订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 鉴于原《评审规则》中规定的评审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次《实施条例》修订时已经上升至《条例》中，其具体内容也根据新《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新《评审规则》不再对此分别重复规定，仅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评审规则》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对当事人提交文件、商评委送达文件、涉及办理共有商标评审事宜的代表人确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所进行的补充完善 1.明确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做法，规范评审案件审理。 一是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评审规则》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进行统一规范；二是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均为独任审理；三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 2.完善商标评审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 三是借鉴司法程序中文件送达的相关做法，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规定，以节省再次邮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 四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五是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3.增加主动纠错和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规范评审应诉工作。 一是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 二是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三、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删改 对于实践中影响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突出问题以及原《评审规则》中明显不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规定，《评审规则》一方面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删减。 1.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2.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为此，《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 3.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4.鉴于实践中需要商评委审查员回避的情况极少出现，目前商评委并不在案件审理前通知当事人合议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旧《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商评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新《评审规则》对此予以删除。 5.修订后的《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且旧《评审规则》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公开评审具体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略，仍需具体规定予以细化，修订时将前述条款予以删除。 6.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 四、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五、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理顺 《评审规则》还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原规则的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原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适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订</p>
<p>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p>
<p>鉴于原《评审规则》中规定的评审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次《实施条例》修订时已经上升至《条例》中，其具体内容也根据新《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新《评审规则》不再对此分别重复规定，仅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p>
<p>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评审规则》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p>
<p>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对当事人提交文件、商评委送达文件、涉及办理共有商标评审事宜的代表人确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p>
<p>二、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所进行的补充完善</p>
<p>1.明确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做法，规范评审案件审理。</p>
<p>一是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评审规则》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进行统一规范；二是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均为独任审理；三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p>
<p>2.完善商标评审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p>
<p>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p>
<p>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p>
<p>三是借鉴司法程序中文件送达的相关做法，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规定，以节省再次邮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p>
<p>四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p>
<p>五是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p>
<p>3.增加主动纠错和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规范评审应诉工作。</p>
<p>一是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p>
<p>二是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p>
<p>三、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删改</p>
<p>对于实践中影响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突出问题以及原《评审规则》中明显不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规定，《评审规则》一方面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删减。</p>
<p>1.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p>
<p>2.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为此，《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p>
<p>3.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p>
<p>4.鉴于实践中需要商评委审查员回避的情况极少出现，目前商评委并不在案件审理前通知当事人合议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旧《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商评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新《评审规则》对此予以删除。</p>
<p>5.修订后的《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且旧《评审规则》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公开评审具体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略，仍需具体规定予以细化，修订时将前述条款予以删除。</p>
<p>6.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p>
<p>四、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p>
<p>《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p>
<p>五、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理顺</p>
<p>《评审规则》还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原规则的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原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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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创美告诉您-怎样确定商标名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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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Jun 2011 08:04:40 +0000</pubDate>
		<dc:creator>gsh@cmipo.co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注册申请]]></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标注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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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好是文字商标 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形（标志）。但是，我们建议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是以文字为主。这是因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 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增强了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概率。 除了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 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一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当然，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确实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您应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单独注册。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遇到驳回，也不影响您注册的文字商标。 要取英文靓名 事实上，取一个以英文字母组成的名称是企业迈向国际化进行跨国经营所必需的。这是因为企业国际化发展，企业标志和标准字易于被世界各地尽量多的人们所认知接受和拼读发音。即任何地域、肤色、人种、文化的人们都能认知。 由于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是世界各地不同民族、文化、肤色的知识人群都认识的符号，故以英文字母为元素的企业标志与标准字必定放之四海皆准，世界通行。除英文字母，其他任何元素组成的标记带有浓厚的地域性、民族性而增加了传播难度，难以美名扬天下。 日本的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本田（Honda）、丰田（Toyota）、德国的西门子（Siemens）、瑞典的爱立信（Ericcson）都用了非母语的英文字母作为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我是否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 是的。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的商标在各方面上有所不同。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 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 合一注册，是厉行 节约，但分开注册产生巨大的 灵活性。各国知名品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 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 商标元素组成的标志一般是一个单词，这个单词在您使用前并不存在。 在商标审查中，这个问题被称为“ 显著性”、即 独特性。这是令很多中国的 人士迷惑的地方，他们都喜欢选大家知道的词，如“联想”、“中华”、“长城”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好的商标立意。 企业商标这一单词所包括的内涵和信息 量，应该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杂七杂八的信息干扰企业的信息传播。相反， 如果这一单词是既有的，是原本有意义的，那么公众接触这一单词时，脑海反映的这一单词的信息就费解，影响企业信息准确清晰地对外传达。 这类品牌名差异性也不易保护，还会导致歧义，有时往往一个词在美国是褒义的，有可能在伊斯兰国家是贬义的，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原则。比如国内的“帆船”地毯在出中遭到很大障碍，因为帆船英文“Junk”除了帆船的意思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上海的白象电池也有同样遭遇，因为“a white elephant”是”无用的东西“。可见，四海皆可行的国际品牌名最好是本身无任何意义的英文单词。 如 IBM、飘柔 、就是好的例子。 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 事 实上，日本产品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开始，在国际市场上所向披糜战无不胜，日本企业一流的经营理念和国际化的企业视觉识别亦是重要原因。日本的绝大多数 国际一流企业的品牌标志与标准字，均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设计，如 YAMAHA、HONDA、KENWOOD、PANASONIC、 SONY、 TOSHIBA 、CITIZEN、SEIKO、NISSAN、TOYOTA、CANON、RICOH、CASIO 等。南韩、美国、德国等 成功企业与品牌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如 IBM、AT&#38;T、AST、MOTOROLA、SIEMENS、LAWPANEL、INTEL、 SAMSUG、DAIWOOD 等，台湾自创的国际名牌中的KENNEX(网球拍)、PROTON(彩电——在美国挑战并击败SONY)、ACER(宏基电脑)等均是按上述国际化原则企划的。而在 本土很有名的，但未进行国际化的绿力、新东阳等基本上还是局限在华语地区营运，向外拓展乏力。 可见，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一 般都得取个英文“洋名”。衡量是不是振兴民族工业，主要看在本国市场是否抵住洋品牌的入侵；是否能把本国品牌打到洋人家门口去；是否在全球范围内比洋品牌 的市场占有率更高。一句话，比洋品牌厉害，与取不取洋名无关。而真的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反倒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 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试想，长虹的“Changhong”标志与康佳的“Konka”标志，贴在同样的电视机上，哪个更有品位呢？ 字号（商号）与品牌商标一致 目 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 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目前中国大陆的法规禁止本国企业使用非本国以外的语言，包括英语作 为字号 （TCL是个令人蹊跷的例外）。可以确信，这项规定早晚要改变的。商标和商号属于企业战略，企业是应从长计议的。 域名与品牌商标一致 如 果您希望在将来申请注册美国商标并且能够在注册商标上打上® 的标志，您一定要证明您要注册的商标已经在美国“正在使用”，即您正在用您的商标在美国推销 您的产品或服务。 怎样才能满足这个苛刻的条件呢？一个比较方便而且有效的方法，就是注册并运行一个以“您的商标文字（英文）.COM”为地址的网站。这 &#8230; <a href="http://cmipo.com/blog/?p=638">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好是文字商标<br />
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形（标志）。但是，我们建议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是以文字为主。这是因为：<br />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 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增强了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概率。 除了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 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一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br />
当然，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确实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您应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单独注册。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遇到驳回，也不影响您注册的文字商标。</p>
<p>要取英文靓名 事实上，取一个以英文字母组成的名称是企业迈向国际化进行跨国经营所必需的。这是因为企业国际化发展，企业标志和标准字易于被世界各地尽量多的人们所认知接受和拼读发音。即任何地域、肤色、人种、文化的人们都能认知。<br />
由于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是世界各地不同民族、文化、肤色的知识人群都认识的符号，故以英文字母为元素的企业标志与标准字必定放之四海皆准，世界通行。除英文字母，其他任何元素组成的标记带有浓厚的地域性、民族性而增加了传播难度，难以美名扬天下。<br />
日本的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本田（Honda）、丰田（Toyota）、德国的西门子（Siemens）、瑞典的爱立信（Ericcson）都用了非母语的英文字母作为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p>
<p>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我是否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br />
是的。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的商标在各方面上有所不同。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p>
<p>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br />
合一注册，是厉行 节约，但分开注册产生巨大的 灵活性。各国知名品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p>
<p>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br />
商标元素组成的标志一般是一个单词，这个单词在您使用前并不存在。<br />
在商标审查中，这个问题被称为“ 显著性”、即 独特性。这是令很多中国的 人士迷惑的地方，他们都喜欢选大家知道的词，如“联想”、“中华”、“长城”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好的商标立意。 企业商标这一单词所包括的内涵和信息 量，应该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杂七杂八的信息干扰企业的信息传播。相反， 如果这一单词是既有的，是原本有意义的，那么公众接触这一单词时，脑海反映的这一单词的信息就费解，影响企业信息准确清晰地对外传达。<br />
这类品牌名差异性也不易保护，还会导致歧义，有时往往一个词在美国是褒义的，有可能在伊斯兰国家是贬义的，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原则。比如国内的“帆船”地毯在出中遭到很大障碍，因为帆船英文“Junk”除了帆船的意思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上海的白象电池也有同样遭遇，因为“a white elephant”是”无用的东西“。可见，四海皆可行的国际品牌名最好是本身无任何意义的英文单词。 如 IBM、飘柔 、就是好的例子。</p>
<p>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br />
事 实上，日本产品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开始，在国际市场上所向披糜战无不胜，日本企业一流的经营理念和国际化的企业视觉识别亦是重要原因。日本的绝大多数 国际一流企业的品牌标志与标准字，均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设计，如 YAMAHA、HONDA、KENWOOD、PANASONIC、 SONY、 TOSHIBA 、CITIZEN、SEIKO、NISSAN、TOYOTA、CANON、RICOH、CASIO 等。南韩、美国、德国等 成功企业与品牌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如 IBM、AT&amp;T、AST、MOTOROLA、SIEMENS、LAWPANEL、INTEL、 SAMSUG、DAIWOOD 等，台湾自创的国际名牌中的KENNEX(网球拍)、PROTON(彩电——在美国挑战并击败SONY)、ACER(宏基电脑)等均是按上述国际化原则企划的。而在 本土很有名的，但未进行国际化的绿力、新东阳等基本上还是局限在华语地区营运，向外拓展乏力。 可见，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一 般都得取个英文“洋名”。衡量是不是振兴民族工业，主要看在本国市场是否抵住洋品牌的入侵；是否能把本国品牌打到洋人家门口去；是否在全球范围内比洋品牌 的市场占有率更高。一句话，比洋品牌厉害，与取不取洋名无关。而真的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反倒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 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试想，长虹的“Changhong”标志与康佳的“Konka”标志，贴在同样的电视机上，哪个更有品位呢？</p>
<p>字号（商号）与品牌商标一致<br />
目 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 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目前中国大陆的法规禁止本国企业使用非本国以外的语言，包括英语作 为字号 （TCL是个令人蹊跷的例外）。可以确信，这项规定早晚要改变的。商标和商号属于企业战略，企业是应从长计议的。<br />
域名与品牌商标一致<br />
如 果您希望在将来申请注册美国商标并且能够在注册商标上打上® 的标志，您一定要证明您要注册的商标已经在美国“正在使用”，即您正在用您的商标在美国推销 您的产品或服务。 怎样才能满足这个苛刻的条件呢？一个比较方便而且有效的方法，就是注册并运行一个以“您的商标文字（英文）.COM”为地址的网站。这 样，您就有充份的证据证明您要注册的商标已在美国使用。<br />
注册并运行一个和您商标（英文）相同的网站，可能有意想不到的好处。首先，如果您发现您 的商标（英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为网站地址，那您就应该及时重新设计您的商标。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成功地注册了您的商标，该网站的主人仍然可以 控告您侵犯他的商标权，因为他在您前面使用该商标。<br />
此外，注册并运行与注册商标一致的网站，无形中增强了您的注册商标的总体形象。在电子化的商务时代里，如果一个企业（或一个商标）没有自己的网站，那会很容易引起他人的猜想。</p>
<p>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br />
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在先权利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br />
但 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 当成第一个商标。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br />
但 是，这一判断标准对那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 庭仍然会判您侵权。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p>
<p>所以说，在选择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否则会给您带来很多麻烦另外还浪费很多时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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